【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出版】 出版係用印刷術或其他機械或化學方法,將著作物複製為文書(包括樂譜)或圖畫(包括照相)而出售或散布之謂。
出版不以普通印刷術之複製方法為限,打字版、照相版、木版、石版、銅版等,凡依可以作成許多相同份數裝置所為之複製、出售或散布均可稱為出版。
出版為著作權重要之權能或內容,但著作權之權能初不以出版權為限,尚可能包含翻譯權、上演權、演奏權、上映權、播送權、錄音權、展覽權、異種複製權、編輯權、改作權等,其範圍遠較出版權廣泛。
著作權人有將某著作物由自己出版或授權他人出版之權利。
以出版為目的,著作權人與出版人間利用著作物之契約可有著作權讓與契約、複製權讓與契約、出版契約等不同形態。
現今出版往往由出版業者擔任出版人。
至著作權人與出版人之具體關係,承攬、僱傭、租賃、合夥,均有可能,但一般係利用出版契約之形態。
關於出版契約當事人(出版權授與人及出版人)間之權利義務,適用民法債篇「出版」一節之規定,至著作權人之權利則著作權法有詳細規定。
由於著作權之轉讓與出版契約在法律上對著作人之權益出入甚巨,故在解釋上如當事人未特別約定時,宜解繹為僅訂定出版契約而非著作權之轉讓。
又出版權或版權與者作權在法律上意義大不相同,現國內一般書籍往往印有「版權所有,不准翻印」字樣,其實此處所論「版權」應係「著作權」之誤。
(楊崇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