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目的法學】 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為德國學者耶林(RudolfvonJhering,西元一八一八~一八九二年)所創。
耶林以為目的為宇宙間之普遍原則。
人類目的與行為之關係,與自然界之因果關係相同。
在自然界,有原因必有結果;
而人類有目的,亦必產生行為以實現目的。
由於個人目的與他人目的結合,更易達到個人目的,於是乃生商業、社會以及國家。
個人既為實現自己的目的而組織團體,並設定社會目的,即應為實現社會目的而各盡其責。
不少社會目的-亦即社會生活的條件,係由個人自由加以實現。
但如不能以自由方式加以實現,即須依靠政治的強制力。
此即法律發生之原因。
依耶林之見,「法律乃是藉國家強制力,而獲得保障的社會生活條件(最廣義的)之總和」。
換言之,法律亦即是一種藉國家強制力以保障社會生活條件之方式或工具。
此種藉國家強制力以保障社會生活之方式或工具,固定不變。
但社會生活條件本身,則變動不居。
前者為法律之形式後者為法律之內容。
法律內容隨各時代、各地方眾人所追求之目的而異。
因此,任何法律制度,均在藉國家之強制力,以使該社會人民於特定時期內之生活目的或利益,獲得保障。
此種目的或利益,從主觀的立場看,即是權利。
換言之,權利亦即是受法律保障之目的或利益。
不過,耶林強調法律係以保障個人利益為達到保障團體利益之過程或手段。
因此,個人利益與團體利益難免衝突,而須加調整。
耶林分利益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三種;
而認為從歷史發展看,社會對個人之壓力日增;
個人利益勢須向團體利益讓步。
耶林解釋利益,雖從邊沁功利之說,但著重社會目的;
故論者有稱其學為「社會功利主義」(SocialUtilitarianism)者。
耶林並首先指出,法律之主題不是條文與概念,而是形成條文與概念內容之眾人的實際目的或利益。
故力駁概念法學,而為以後社會法學之各家理論,開其先河。
(馬漢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