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未遂罪】 未遂犯,乃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完成,或雖已完成,而未發生預期結果之犯罪也。
其構成須具備:一、行為人須有犯罪之故意。
二、須已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三、須未發生犯罪預期之結果。
四、須有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
故下列各犯無未遂犯之可言:一、過失犯:因欠缺故意,未遂犯其行為必出於故意。
二、形式犯:因形式犯之犯罪行為一經實行,即屬既遂。
三、純正不作為犯:因純正不作為犯為應為而不為,不以發生一定之結果為犯罪成立要件,刑法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四、陰謀犯預備犯:因兩者均係犯罪行為著手實行前之行為,與未遂犯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者有別。
五、加重結果犯:因加重結果犯乃行為人對於基本行為有故意,對於基本行為所生之加重結果無故意,法律又令其就發生之加重結果負刑罰之責任,故如無加重結果之發生,則根本不生加重結果犯之問題。
如結果已發生,則成為既遂犯。
至於刑法上之未遂犯,由於原因之不同,可分為三種:一、障礙未遂:乃因意外之障礙而不遂者之謂,又稱為狹義未遂或普通未遂(刑法「以下同」第二十五條)。
就態稱而加以區別,又可分為外界障礙與心界障礙。
就其實行犯罪行為之程度加以區別,又可分為未了未遂與終了未遂。
二、中止未遂:乃著手實行或實行終了,結果尚未發生以前,行為人本於自由意思,中止其實行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以致犯罪不能完成之謂也(第二十七條)。
就中止行為之內容分析,行為人中止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者,稱為「未了中止」。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稱為「終了中止」。
三、不能未遂:乃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原因,係因其行為性質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之謂也(第二十六條但書)。
就其程度之不同,可分為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前者如以砂糖誤為砒霜而殺人,後者如以毒藥殺人,因分量不足不能致死是。
再就其目的與方法之關係,又可分為手段的不能與客體的不能。
前者如以維他命補丸誤為墮胎藥而墮胎,後者如對無孕婦施以墮胎是。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