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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宗教●佛教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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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宗教●佛教教制

 

教制一辭,含意極廣,廣義言之,舉凡有教團組織、教團行事、團體法規、經濟制度、道德準則、戒條儀式等事宜均屬之;

 

狹義而言,則指僧團制度與教條儀制中之有成規者,此亦為一般所習稱之教制。

 

佛教之根本目的乃在於將人類自生存之欲望與絕望中解脫出,以期達於涅槃寂靜之境界。

 

佛陀於正覺中體悟萬事萬物之依存關係(緣起性)、無常性、無我性、寂滅性,與有情眾生存之妄執性,乃一本大悲精神,獻身傳道,組織教團,制戒設律,以資修道訓練,完成解脫生活之理想。

 

故於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等五大部律之卷一,均載有設立教制之十義,如四分律卷一所云:一、攝取於僧:使僧團成為傳布佛教,吸收出家成員之單位。

 

二、令僧歡喜:每吸收一新成員,於其個人為生命新生之慶喜,於僧團則為增加團體力量之慶喜。

 

三、令僧安樂:僧團之合和互助可令大眾安住身心。

 

四、未信者信:俾使缺乏信心、信仰者起信。

 

五、已信增長:俾使已信者增長其信心、信仰。

 

六、難調者調:此因所吸收成員之品類、習性各異。

 

故須有適當之準則以處置違犯僧團生活者。

 

七、慚愧者安:俾令自知慚愧、覺悟者之修習不受煩擾,得以安住潛修。

 

八、斷現有漏:為證得寂滅涅槃,故須精進修道以斷除現行煩惱。

 

九、斷當來有漏:為證得無餘涅槃,故須永斷煩惱,不再受生死輪迴之苦。

 

十、令正法久住:為使佛陀之教法長住世間。

 

凡上十義之中,前六項乃為僧團之安穩發展而設立者,其餘四項則為滅除僧眾之煩惱,而欲彼等皆證佛果,達於涅槃理想之境所設者。

 

由之,不僅可說明僧團制度之基本精神,亦可窺知佛陀所以為比丘生活之理想典型,此即四依住。

 

依,意指依靠;

 

住,意指生存或生活。

 

佛教教團成立之初,佛陀每於新進比丘受戒後,必先為說四依住,謂比丘僅應以四種物質來源長養其生活。

 

一、依乞食:比丘每日於午前乞食一次以充腹。

 

二、依糞掃衣:比丘應至塚間、尸林、糞堆等處拾取廢布以制衣禦寒。

 

三、依樹下住:印度氣候溫暖,四處均有可無遮蔭避露之樹林,故佛陀教導比丘依於樹下安住。

 

四、依陳棄藥:若比丘受風寒暑熱等疾病,可拾取藥店所捨棄之陳年藥末治病。

 

於四依住之外,佛陀別立八不淨物,誡告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園林、種植、儲積穀物、蓄養奴僕、蓄養禽獸、錢寶貴物、蓄存毯褥釜鑊、象金飾床等八種有障於道法之不淨物。

 

總括八不淨物與四依住之設立,乃以托缽乞食,捨棄物欲,甘於貧乏為象徵比丘出離世法之具體化生活,故可統稱為托缽制度。

 

佛陀初轉法輪,度化五比丘,成位僧團後,即以「四依住」為生活物質之來源,初期之僧團亦藉之得以平等互利,共得共享。

 

其後,僧團逐漸發展為千餘成員之大僧團,四依住等單純不自擾不擾人之托缽生活亦隨之略有變化;

 

為慈悲垂顧信眾之故,時或受衣、受請,或進而受施田園、房舍等;

 

然此等生活形式之調整乃為因應教團組織之擴展與時代環境之演變,而於佛教根本理想而言,整體僧團仍維繫於托缽制度之原則。

 

迨至佛教東傳至我國,「三衣一缽,日中一食,樹下一宿」之教制,於我國民俗、國情均未能相應。

 

初時我國佛教僧制亦仿效印度「依律而住」,然我國素以農業立國,朝野人士重視農業生產,專事乞食不事生產之作風,與當世頗不相應。

 

然佛教賴以維持教團之僧制不能一日或缺,為使佛教能適存於我國,遂有叢林制與僧官制之產生。

 

前者為馬祖道一及其弟子百丈懷海所創立,此一制度之創立,雖改變僧眾托缽乞食之生活方式,但亦創建了中國式之叢林制度。

 

馬祖禪師依照我國農業制度,集合僧眾於修道之餘從事開墾,即所謂農生活,此為開禪宗寺院之規模,其後百丈禪師訂立清規,相繼奠定我國僧眾自食其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風範。

 

佛制律儀制度中,雖無叢林清規之明文規定,然佛陀說法每以叢林草木為譬,如華嚴經離世間品頌曰:「菩薩妙法樹,生於直心地,信種慈悲根,智慧以為身,方便為樹幹,五度為繁密,定業神通華,一切無為果。」

 

法華經藥草喻品所謂大根大莖,小根小莖一語,亦以草木叢林喻隨機受化之理。

 

此外,關於僧官制度,於印度僧團中原有執掌敲鳴犍稚,監督進食等事之上座,稱為維那,此外別無職官之稱。

 

至佛法東傳後,佛教既受當權者之保護,時亦被置於歷代執政者之管制下。

 

姚秦弘始年間,姚興以僧為僧正,同時代之北魏亦以法果為沙門統,太和十七年(西元四九三)更制定四十七條僧制,此即僧官制度之濫觴。

 

其後歷代所設僧官之職雖各有增減異同,然大抵以沙汰僧眾、試經得度、禁止私設寺院、編製僧籍等政策為匡正僧眾紀律或壓抑僧團勢力之措施。

 

上記叢林制與僧官制為我國佛教之兩大教制,一為一寺一院各自之組織,一者為全國佛教之組織,維繫千餘年,直至清末,二者相行而不悖,其間雖有寺院子孫化,叢林傳法化,因而傾向各自為政之缺失,然於世界佛教史中,仍不失其獨創性之特色。

 

自清末接受西方文明之影響迄今,我國佛教教團與教制亦隨近代史之劇變而有所改變,即今現行之教制組織,雖未違背二千餘年前佛陀所制平等、解脫、精進等原則,然欲期教制之理想化,則猶有待於因應時代之更生。

 

(星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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