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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明代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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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4: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明代經濟

 

元末,田畝荒廢,明太祖重新整理農田,遷墾屯田,興治水利。

 

明代田地大別為官田(國有田)與民田(私有田)兩種。

 

人口最高時(太祖、孝宗、穆宗及神宗時)達一千餘萬戶,約五、六千萬口,但田地平均只有三、四百萬頃的記錄(孝宗朝平均八百餘萬頃,神宗朝平均一千一百餘萬頃,熹宗朝七百餘萬頃可說是例外),看出土地未能盡量開發。

 

農業初以穀物為主,自中期後,各地盛行商業性的農作物的栽培。

 

最受注目者為棉花與桑。

 

棉花盛產於江南、山東、河南。

 

蘇淞地方大部由佃戶栽植棉花,華北每由富農使用奴僕傭工出力。

 

桑的栽培和養蠶盛行太湖東南岸,尤其是湖州。

 

栽桑養蠶從明的中葉直到清代,由於國內外對絹絲的需要,急遽的增加,成為畫時代的發展。

 

到了明朝末年,桑田已集中在富豪的手中,四川中部靠近北方也栽桑養蠶,其地黃絲可販至山西、福建。

 

福建東南部盛種甘蔗、藍靛等,到了明末,江西南部也大大的栽種藍靛。

 

江蘇、浙江常栽培桑棉,代替了水田的農作物。

 

久之,糧食自給被打破了,代之而興的是都市農村手工業的發達,但人口還是繼續增加,中期以後,江浙的糧食要向江西、湖廣方面求補給。

 

明末,從海外輸進不少新的農作物,有如甘薯、馬鈴薯、玉蜀黍、落花生、煙草等。

 

明代中期以後,各種手工業繁興。

 

江南地方之農村手工業的興起,尤值注意。

 

松江、蘇州一帶的紡績和織布業,已擁有遍及全國的市場。

 

一般都市的專業者,生產著適合上流階級的高級品,農村的家庭副業則製作一般大眾化的通常品。

 

農村的紡績主要靠佃戶,織布靠自耕農或佃農。

 

與松江府一帶約莫同時展開的太湖東南岸的蘇州、湖州、嘉興三府的養蠶業和絹織物業俱有發展。

 

絹織物已非貴族專用的奢侈品了,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俱有廣大的市場。

 

織布紡絲都有批發商,上海的織布業者且已有初期的機器製造。

 

此外,有客商,多與國家權力相結合。

 

此時代的榨油業、製陶業、礦山業,俱已出現了由雇傭勞動操作的相當大規模的生產組織。

 

萬曆年間,嘉興府石門鎮有雇用勞工四十人的製油業者二十家,每天須用銀來支付工資,建寧府政和縣也有雇用礦夫數百人從事鐵礦開採的記錄。

 

到了明朝末年,工礦業儘管還是在各方面散布地存在著,但已無疑地出現了近代資本主義生產的萌芽。

 

松江蘇州的棉布,湖州的絹絲,南京、蘇州、杭州的絹織物,景德鎮的磁器,廣東的鐵器,湖廣的米,山東、河南的棉花,廣東、福建、江西的砂糖,福建的藍靛紙張等產品,由於地區性的好條件,而成為在全國市場出盡風頭的特產品。

 

在明代前半期,福建、浙江、雲南已大量產銀,後半期更由外國輸進巨額的洋銀,於是使得銀的流通已經不限於各都市,便是在各農村裏也都普及了。

 

明代的國內商業,一面是東南諸省的手工業品和北方內陸各省的米、麥、棉花等農產品的交換;

 

一面是華中、華南的物質(包括農業品和手工業品)齊向國都北京及華北(包括北京以北)的消費地帶的運銷。

 

無論是那一場合,都是由「客商」經手包辦,賺取莫大利潤。

 

北方的山西商人和南方的新安商人(新安原為徽州的古郡名,就中上饒府出身的商人最善經商,所謂「新安商人」的營業種類甚繁,大部以鹽業資本為中心,而經營米、木、布、絹、陶、茶、鐵、當鋪、書籍等等),都收到作為鹽商、客商的大效果,可說是國內商業界的二大勢力。

 

這些客商和同鄉同業的店鋪商賈結合起來,在嘉靖年間(西元十六世紀中葉)於北京及其他都市;

 

發達了會館、公所的組織。

 

外國貿易最初是暫被封鎖的,到了永樂帝數度外征,鄭和諸使的多次海外經營,便打通了諸外番對中國的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原是規定在北京舉行的,但是由於邊境貿易的盛行,在北邊有馬市,在東南海岸有寧波、泉州、廣州普遍設立市舶司(永樂時,並曾在交趾),其目的便是利於對外貿易的統制。

 

又有所謂官商制度。

 

大抵在十六世紀葡萄牙人東來以後,明政府雖曾因政治關係,數度停止對外貿易,但廣東、福建商人,無法不經營海外通商,廣州尤其有集天下商賈之勢。

 

自從一五五七年葡人租得澳門以後,便有「客行」(分客綱、客紀)出來居門貿易,操奇制贏,獲取厚利,由廣人、閩人和徽州人聯合起來,組織所謂「十三行」包攬外國貿易,大抵最早便在此時了。

 

當時中國的貨幣流通日本、琉球、韓國等國,日本新近開採的銀也大量流入中國,後來更由西班牙、葡萄牙人帶來的墨西哥洋銀(墨洋、洋錢)也是大宗。

 

中國當時係用輸出生絲、絹織物、棉布、磁器、鐵器、茶、漆等物來換取外國的銀。

 

明初一度停止官鈔,鑄造「洪武通寶」,其後復行鈔法。

 

明末,政府信用無法維持,更因洋銀輸入,民間貿易遂一意用銀做本位。

 

明代賦稅先造黃冊(用黃紙),以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冊上備載丁與田,丁有稅,田有租,以清戶籍。

 

繼又造魚鱗圖冊,丈量田畝,編號繪圖,分區為冊,狀如魚鱗,以登記地主姓名買賣。

 

賦分夏稅、秋糧,抽收米、麥、錢鈔、絲絹,大致十而取一。

 

役分里甲(按戶計)、均徭(按丁計)、雜泛(臨時徵用)。

 

明神宗時,張居正當國,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力役一律折為錢鈔,按畝繳納,力役由官代募。

 

(梁嘉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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