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宗教●回教婚喪制度】 婚姻為組成家庭基礎,一種神聖結合,故男女雙方須有同一之信仰。
夫妻經營家庭,同負生活與道德之責任。
古蘭經對於夫妻間之關係,喻為身體之與衣服:「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
(古蘭經第二章第一八七節)可見夫妻關係之密切。
結婚為一種民事契約,男女雙方須具備定約能力。
其要件為:一、須達成年;
二、須由個人自由決定;
三、雙方同意;
四、公開宣布婚約。
其次丈夫須給妻聘儀。
倘不能達到結婚目的,婚姻破裂,無法補救時,准許離婚。
至於離婚後之夫婦再婚,均為回教法所許。
人在呼吸停止(回教俗稱嚥氣)後,換以潔淨衣服,安櫃於屍床,臨浴時脫下,覆以白布,長六呎,寬四呎。
停止已妥,然後立主持喪事之人。
父喪由子主之,兄喪無子,由弟主之,無子亦無弟,由孫主之,無子無弟無孫,由侄主之,無近親時由遠親主之。
殮用白色細麻布為之。
白色取其清潔,布取其樸素,細取其不露髮膚。
葬用壙,有專用土者,有參用木石者,視地質而異。
葬埋前,舉行殯禮,回教稱「者那在」,為眾人代亡人拜主,以謝其脫塵歸淨。
墓用方直形,南北長如馬脊狀。
長五呎,寬二呎五吋,高如寬之一半。
回教規定速葬,葬期不遲於三日,適合「入土為安」之義。
遇喜慶大事,先為亡親舉行祀禮,人子念親之心,沒世而不渝。
(謝松濤)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