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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宗教●回教婚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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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0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宗教●回教婚喪制度

 

婚姻為組成家庭基礎,一種神聖結合,故男女雙方須有同一之信仰。

 

夫妻經營家庭,同負生活與道德之責任。

 

古蘭經對於夫妻間之關係,喻為身體之與衣服:「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

 

(古蘭經第二章第一八七節)可見夫妻關係之密切。

 

結婚為一種民事契約,男女雙方須具備定約能力。

 

其要件為:一、須達成年;

 

二、須由個人自由決定;

 

三、雙方同意;

 

四、公開宣布婚約。

 

其次丈夫須給妻聘儀。

 

倘不能達到結婚目的,婚姻破裂,無法補救時,准許離婚。

 

至於離婚後之夫婦再婚,均為回教法所許。

 

人在呼吸停止(回教俗稱嚥氣)後,換以潔淨衣服,安櫃於屍床,臨浴時脫下,覆以白布,長六呎,寬四呎。

 

停止已妥,然後立主持喪事之人。

 

父喪由子主之,兄喪無子,由弟主之,無子亦無弟,由孫主之,無子無弟無孫,由侄主之,無近親時由遠親主之。

 

殮用白色細麻布為之。

 

白色取其清潔,布取其樸素,細取其不露髮膚。

 

葬用壙,有專用土者,有參用木石者,視地質而異。

 

葬埋前,舉行殯禮,回教稱「者那在」,為眾人代亡人拜主,以謝其脫塵歸淨。

 

墓用方直形,南北長如馬脊狀。

 

長五呎,寬二呎五吋,高如寬之一半。

 

回教規定速葬,葬期不遲於三日,適合「入土為安」之義。

 

遇喜慶大事,先為亡親舉行祀禮,人子念親之心,沒世而不渝。

 

(謝松濤)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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