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平等權】 平等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希臘、羅馬時代的詭辯學派和斯多葛學派,也可以在基督教聖經中找到根據,但這些思想與近代的平等觀念沒有直接的淵源。
近代平等觀念起源於十七世紀以來的啟蒙恩潮和自然法概念,洛克(JohnLocke)、盧梭(J.J.Rousseau)、卜芬朵夫(SamuelPufendorf)等人對平等觀念的建立和普及,頗有貫獻。
將平等觀念作有系統的闡明者,則應推康德(ImmanuelKant)。
他提出市民階級的三原則:自由、平等及自主。
關於平等依康德的解釋,除了作為統治者的國家元首之外,一切臣民都隸屬於法律之下,服從法律,沒有任何臣民對別人有強制的權利,由血統而來的特權,不應存在。
自然法和哲學上的平等觀念經過美國獨立宣言及法國人權宣言,而成立為實證法的條款。
各國憲法類多有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似的規定。
憲法的這一條文有拘束一切國家機關及公權力的效力:立法機關不能制定差別待遇的法律,行政及司法機關就相同的法律事實,應產生同一的法律效果,否則便與憲法的規定不符。
又外國人在原則上,與本國人受同等的法律保障。
再者平等常與正義代表相同的涵義,不平等通常被視為違反正義。
晚近受社會主義思潮的影響,各國法制從強調法律上及政治上形式的平等,進而注重經濟上實質的平等,以抑制強者扶助弱者為手段,達到調整社會的不平等之目的。
(吳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