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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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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6:44: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內閣制

 

內閣制是濫觴於英國,乃為逐漸生長,隨議會制度及政黨制度發展而來,由大會議(MagnumConcilium)產生小會議(CuriaRegis),再由小會議變為樞密院(Privy),更由樞密院衍生內閣,此為內閣制起源之肇始。

 

一、內閣制的演變及其類型,鑒於各國的歷史傳統或環境不同,而出現各種類型,分析言之,大致如下:(一)英國:議會內閣制是起源於英國,其特色有三:1.內閣總理及內閣閣員原則上由議會議員兼任。

 

2.內閣為下議院的多數黨。

 

3.內閣僅向下議院負責。

 

此為責任內閣制之精神,但因英國晚近政黨政治發達,議會議員均為政黨黨員,而內閣總理則為政黨黨魁,因此可以操縱議會,使議會聽從內閣的主張,而變為行政權優越的內閣制。

 

(二)法國:第三共和的總統享有任命權,通常係採兩院議長及各派代表之意見而物色適當人選組閣。

 

第四共和總統在名義上有內閣總理的任命權,在事實上則受議會支配。

 

1.指名-總統在慣例上諮詢議會之後,指定內閣總理。

 

2.任命-被指定者應將內閣的綱領和政策交付國民會議附議。

 

內閣總理及內閣閣員的任命仍須得議員的絕對多數之信任,故實權操在國民會議之手中,以致形成議會優越的內閣制。

 

(三)德國:西元一八一七年帝國憲法,內閣總理由君主任免,對君主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此為官僚內閣制的典型。

 

一九一九年威瑪憲法始正式採議會內閣制。

 

現在的西德憲法內閣總理是基於總統的推薦,而以議會議員的投票過半數為當選者。

 

此外,德國亦為多數小黨分立的國家,只能組織聯合內閣,因之,總統任命何人組閣,較為自由。

 

同時各黨不易聯合,組閣之初,固相當困難,但內閣一經組成,議會亦不易推翻。

 

故德國常成立中間內閣或超然內閣,形成行政權相當優越的內閣制。

 

二、內閣制的特徵(一)就行政權的歸屬言之,內閣制國家,行政權屬於內閣,多數有一擁名位而無實權的元首。

 

這種虛位元首之原則有三要點:1.元首任命首相,均無選擇之自由,完全取決於議會。

 

2.內閣總辭或提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拒絕。

 

3.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有首相之副署,對議會通過的法律亦不應拒絕。

 

(二)就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言之,一方面是兩權結合,同時又是互相對抗。

 

結合的方法有三:1.為人員的結合-內閣總理及內閣閣員須由議員兼任,以便出席議會,提出法案,辯護政策,答覆質詢。

 

2.為政黨的結合-首相須為多數黨的領袖,閣員亦是多數黨黨員,故內閣可以說是多數黨的一個委員會。

 

3.為責任的結合-顯示內閣向議會負責之原則。

 

對抗的方法亦有二:一為議會的不信任投票權,即下議院要求內閣總辭之意。

 

這種情形多半發生在內閣與下議院,或執政黨及在野黨形成對立,亦是議會攻擊政府之手段。

 

所以一旦議會通過不信任決議,則內閣與下議院形成正面衝突,國事勢必因此停頓。

 

二為內閣的解散議會權,即使下議院全體議員喪失資格之行為也。

 

亦即是內閣與下議院對於重要的政治問題存有歧見時,內閣深信人民能贊成自己的政策,得請求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行選舉以探悉民意,以求符民利。

 

選舉結果,若執政黨獲勝,則繼續留任,反之則內閣辭職。

 

(三)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言之,內閣制是揉合首長制與合議制,兩者同時並用。

 

自合議制觀點看來,內閣是採閣僚平等制,內閣總理不過是「同僚中的第一人者」(PrimusInterPares)且在閣僚平等制之下,擴展連帶責任制。

 

自首長制觀點而言,內閣總理的地位高於閣員,而賦予特別權限,承認首相本位制之存在。

 

一為強化內閣的內部統一;

 

二為元首的權限形式化,必至內閣總理的地位上昇,乃為必然之結果。

 

西德基本法第六十五條明定內閣總理是決定政治的一般方針,均足說明內閣總理或首相,不僅是事實上的行政首長,而且具有法定之地位。

 

(四)就行政權行使的責任言之,內閣制的另一特徵,為向議會負責。

 

議會追問內閣的責任,可以對內閣作不信權、譴責權、控訴和質詢等方式,迫使下臺。

 

內閣負責的方式有二:1.內閣責任(CabinetResponsibility):凡閣員對於共同行為,須負連帶責任,是為「內閣責任」。

 

2.閣員責任(MinisterialResponsibility):凡閣員關於其權限內之行為,單獨負行為責任,是為「閣員責任」。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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