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機關】 RegulatoryBody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國家管制機構負責核子設施之執照核發、廠(場)址選擇、建造、試運轉、運轉、停用、除役、廢料處置等之管制。
在我國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955年成立)。
由原子彈起家的美國曼哈頓計畫(ManhattanProject),二次大戰後美國於1946年成立原子能委員會(AEC,AtomicEnergyCouncil),負責一切原子能發展與管制工作。
於1954年的原子能法(AtomicEnergyAct),將原能會中的原子能軍事用途移出,轉至及國防部。
但美1970年的總統重組計畫(PresidentialReorganizationPlan#3)中,將輻射屬於環境的主導權由原能會,移至新成立的環保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手中。
1974年的能源重組法(EnergyReorganizationAct),更一舉將AEC,再細分為二,將管制與推廣的功能明確分開。
一為核管會(NuclearRegulatoryCommission)負責核設施及某些核子材料的管制、審核、發照;
另一即為能源研發署(ERDA,EnergyResearchDevelopmentAdministration),負責一切有關基礎研究與發展。
於1977年時ERDA又重新改組為能源部(DOE,DepartmentofEnergy),負責有關之研究、發展業務。
而法規中的AECmaterials則指含副產品、源或特殊核子材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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