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 Disposal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放射性廢料之處置作業,自規劃、選址、設計、施工、運轉、封場乃至於後續之監管,依廢料之特性,處置設施設計所需考量之安全期限,可能由數百年甚至於萬年以上,須將之自生活環境長期地或永久地隔離,且不再重行取出的作業打算。
處置場包括處置單位(disposalunits)及緩衝區,如地表(above-grade)處置周圍有土丘隔離,地下(below-grade)處置周圍加溝渠防護。
在如此長之時期不會影響到人類及環境,乃是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最主要課題。
因為其所涉及之時程極長,不免牽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社會百姓之信任,進而造成選址時之諸多爭議。
以今日之科技,對低強廢料之最終處置,美、法等國已累積數十年安全運轉經驗,而高強技術則未完全成熟,各國最快的時程,也要待上一、二十年後。
放射性廢料處置為核燃料循環之終點。
放射性廢料處置方式之選擇,必須配合自然、社會環境與廢料特性等作通盤考量,各國採取之作法自不盡相同。
過去許多低強廢料以海洋處置為主,一般有淺海處置及深海處置,前者於1960年代前曾實施,目前已中止了,後者目前仍不能實施。
一般將低強度放射性廢料置放在淺地層,而將高強度放射性廢料存放在深地層。
深層地質處置建於大陸岩層深度為數百米或更深處的結合岩石內的處置場。
深海地層處置為高強度核廢料除了地層處置外之最佳替代案,分成末固結堆層處置、固結堆積層處置、基盤岩處置等。
由於深海地層處置仍有很多技術待突破,因此許多國家均參加OFCD/NEA之深海地層處置研究小組,目前主要的會員國有日、加、德、法、荷、瑞士、英、美及CEC,觀察員有比、義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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