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捕鯨委員會】 InternationalWhalingCommission,IWC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於1946年成立,由15國代表在美國華盛頓集會簽署國際捕鯨管制公約(InternationalConservationfortheRegulationofWhaling)以為人類後裔確保鯨類資源。
其目的為對鯨類族群提供適保育,使捕鯨工業能持續發展。
如今已有近40個會員國,其焦點已由過去推動捕鯨工業轉變為鯨類保護。
IWC每年舉行年會一次,審覽最新資料並修定國際捕鯨協定。
協定項目有:保護某些鯨種,成立保護區,設定限額、捕獲季節、地點、可捕之鯨體大小,禁捕幼鯨及正在哺育幼鯨之母鯨等。
IWC並要求各國每年提交捕獲量統計及生物學報告。
IWC組織的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推選,任期三年,自1976年起設有全職的秘書,如今其總部設在英國劍橋。
在總會之下又設三個委員會(Committees):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Committees)、技術委員會(TechnicalCommittees)及行政委員會(FinancialandAdministrationCommittes)。
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違法獵鯨及與原住民獵鯨相關文化事宜;
行政委員會由主席提名代表國參與;
科學委員會每年在主要大會開始前二週召開,或可為特殊事件臨時召開,其工作是提供資訊及建議,以供技術委員會擬定管制方案,並供大會投票表決。
決議需經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並在90天後生效。
如果簽約國不同意某項決議,可在90天內提出異議,說明該項措施不適用於該國的原因。
如此新決議可不用於該國。
法則之執行由國際推選之檢查員、觀察員等監督。
但是IWC基本上沒有權力強制執行其各項決定,只能提出建議或提議,各委員國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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