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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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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7:1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高斯定理

 

CoaseTheorem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在個體經濟中,一般財貨若能自由交易、完全競爭,則能達到Pareto效率,高斯(RonaldCoase,1960)則進一步將此概念推廣到法定權利(legalentitlement)等非實體財貨上。

 

高斯定理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法定權利的市場能夠自由交易,則必能達到效率。

 

然而除了自由交易外,交易成本的高低通常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因此第二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交易成本為零,則能達到效率。

 

第三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市場完全競爭,則能達到效率。

 

第三種定義是因為即使市場自由交易,並且交易成本為零,但若是市場獨占,效率仍然無法達成。

 

由上述三種高斯定理之定義,我們可以引導出如下的政策建議:1.就自由交易的定義而言,政府首先應明確界定財產權,並進而保障財產權,使能自由交易。

 

2.就交易成本的定義而言,應立法盡量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有關財產權之協議能順利達成。

 

3.就完全競爭市場的定義而言,應由法律界定,避免獨占(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的情況發生。

 

舉高斯的名例來看。

 

假設有一鐵路公司之燃煤火車經常會放出火花,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

 

則依據高斯定理,若開始時是農人擁有田地免於著火的權利,只要權利能夠自由交易,或交易成本為零,或市場完全競爭,則鐵路公司可以付費給農人,換取行使火車的法定權利;

 

反之,若鐵路公司擁有行駛火車,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而不受懲罰的權利,農人可以付費給鐵路公司,取得降低著火的法律約定,最後市場達到同權的最適配置狀態。

 

[RonaldCoase,1960,"TheProblemofSocialCost,"JournalofLawandEconomics,III,October,1-44.]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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