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俄文●中蘇建交】 西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共政權在北平宣布成立,要求各國政府承認並與之建立外交關係。
蘇聯外交部副部長葛羅米柯即於十月二日致電中共外交部長周恩來,決定與中共建立外交關係及互派大使。
同年三月,周恩來覆電,同意蘇聯互派大使。
附一:蘇聯歷任北平大使:一九四九年十月五日起羅申(N.V.Roshchin);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潘友新(A.S.Panyushkin);
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起庫茲涅佐夫(V.V.Kuznetsov);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尤金(P.F.Yudin);
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契爾伏年科(S.V.Chervonenko);
一九六五年四月三十日起拉平(S.G.Lapin);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年未派大使;
一九七○年十月十三日起托爾斯蒂科夫(V.S.Tolstikov);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謝爾巴可夫(I.S.Shcherbakov)。
附二:中共歷任駐莫斯科大使:一九四九年十月五日起王稼祥;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張聞天;
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起劉曉;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潘自力;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年未派大使;
一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劉新權;
一九七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王幼平;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楊守正。
附三:「中」蘇歷年簽訂重要條約、協定及議定書:「中」蘇相互交換郵件和包裏協定(一九五○年二月七日於莫斯科);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關於蘇聯貸款給中共的協定(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莫斯科);
關於在新疆創辦「中」蘇石油股份公司的協定(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莫斯科);
關於創辦「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協定(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莫斯科);
關於蘇聯專家在中國大陸工作條件的協定(一九五○年四月十九日於莫斯科);
「中」蘇貿易協定(一九五○年四月十九日於莫斯科);
關於黑龍江、烏蘇里江、額爾古納河、松阿察及興凱湖之國境河流航行及建設協定(一九五一年一月二日於哈爾濱);
「中」蘇鐵路聯運協定(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北平);
關於中共公民在蘇高等學校學習的協定(一九五二年八月九日於莫斯科);
關於「中」蘇談判公報(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於莫斯科);
關於蘇聯幫助中共擴大與新建電力站的協定(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莫斯科);
關於廣播事業合作協定(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莫斯科);
「中」蘇聯合宣言(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於北平);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一九五四年於北平);
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的章程(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莫斯科);
關於決定雙方在國民經濟合作各部門進行科學技術的相互義務的議定書(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莫斯科);
關於「中」蘇兩國間建立定期航空交通協定(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北平);
關於蘇聯幫助中共和平使用原子能協定(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莫斯科);
「中」、蘇、北韓、北越關於太平洋西部漁業、海洋和湖沼學研究的合作協定(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於北平);
「中」蘇文化合作協定(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於莫斯科);
關於共同調查並綜合利用黑龍江流域自然資源的協定(一九五六年八月十八日於北平);
關於滿洲檔案的交換書(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八日於莫斯科);
「中」蘇聯合聲明(一九五七年一月十八日於莫斯科);
關於進一步發展兩國間電信聯繫和郵電科學技術合作的議定書(一九五七年二月十五日於北平);
中共科學院和蘇聯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莫斯科);
關於國境及其相通河流和湖泊的商船通航協定(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莫斯科);
「中」蘇兩國高等教育部之間關於科學技藝研究合作的協定(一九五八年一月十八日於莫斯科);
「中」蘇通商航海協定(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北平);
「中」蘇領事條約(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北平);
「中」蘇關於邊境鐵路議定書(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三日於哈爾濱);
「中」蘇文化合作協定(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莫斯科);
「中」蘇科技合作議定書(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莫斯科);
「中」蘇科民用航空協定(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於莫斯科)。
「中」蘇間條約、協定及議定書,以一九五○年最多,至六十年代末期已近乎零。
前列各項條約及協定大部分已於六十年代內失效。
一九七○年以後每年僅簽訂換貨議定書。
(畢英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