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受力、容納量、承載量】 CarryingCapacity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CarryingCapacity一詞在不同學科中有不同的翻譯名稱,例如生態學界譯為「容納量」,工程界稱作「承載力」,探討遊憩資源的經營管理則譯為「承載量」。
規劃界則偏好「容受力」的翻譯,因為CarryingCapacity不只強調容納「量」的多寡,還顧及自然環境承受人為改變的「能力」。
容受力觀念是在1838年由Verhulst所提出,最早被應用在生態系統管理,其定義為:「一生態環境所能支持某一生物品種之最大量」,因此,通常均以某一生物群之數目(population)作為容受力指標。
最早以S型的羅吉斯成長曲線(LogisticGrowthCurve)用來敘述一生物族群由於環境限制之因素,無法無限制地呈指數成長而是呈現漸趨穩定之現象(可參見LogisticGrowth羅吉斯成長之說明)。
由土地規劃師之觀點言之,容受力可被解釋為:「環境體系在不遭受嚴重破壞之條件下,所能承受之人口極限或實質開發之程度」。
此觀念影響了1960年代以IanL.McHarg為首之生態土地使用規劃,逆轉了完全以需求面為導向之規劃為兼顧環境供給面之區域土地使用規劃。
由資源供給面之觀點,在不危及一區域之環境品質,該區域所能容忍之成長是有限制的。
一區域之人類容受力主要受生活水平及外界能量或資源供給量兩因素影響。
因此,容受力並非固定的,而且是一種動態的觀念,會隨生活品質要求、科技發展、資源使用方式、法令規定等人為因素而改變。
再者,不同地區,由於其環境體系特性之差異,以及人為土地使用與資源利用方式之不同,因此容受力亦不同。
由區域性環境管理之層次為出發點,認為不應僅將容受力視為一地區在某一種資源供給觀點下,所能承受之人口數,而應綜合探討:(1)可提供作為生產性活動之資源;
(2)提供既定生活品質標準下之貨物與服務之過程;
(3)用以輸送物質與服務之設施;
以及(4)可淨化生產與消耗過程時所產生廢棄物之環境媒體等四種彼此相關之容量。
此外,容受力應被視為用來研擬有關環境管理政策之規劃過程與手段。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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