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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法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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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1:02: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法律哲學

 

法律哲學,又名法理學。

 

是探討法律的論理結構或存在基礎的學問。

 

西方人有時稱之為Jurisprudence,有時稱之為LegalPhilosophy。

 

前者以實定法的內容為研究對象,解析法的一般概念及論理結構,著重在「是什麼」的事實問題;

 

後者以法的存在基礎為研究對象,探討法之正義本質的根源何在,著重在「應該如何」的價值問題。

 

前者如凱爾生(HansKelsen)的純粹法學派,與奧斯汀(JohnAustin)的分析法學派是;

 

後者如史坦木拉(RudolfStammer)、賴特布魯(GustavRadbruch)的自然法學派,梅茵(HenryMaime)的歷史法學派,與龐德(RoscoePound)的社會法學派是。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將法分為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基於人類的自然理性而產生,不待人為制定,就有普遍的效力;

 

制定法待人為制定而成立,涉及政治現實與社會行為,所以有特殊性。

 

故制定法要以自然法為依據,才能合理均平。

 

湯瑪斯(ThomasAquinus)將法分為永恆法、自然法。

 

與人為法。

 

永恆法是存在於上帝的理性;

 

自然法是永恆法的內在於世界,出自人的普遍理性;

 

人為法由自然法而來,通過主權者的意志或立法者的理性而制定成立(另有所謂神法,是新、舊約的啟示)。

 

亞氏與湯氏的法理學,是為人為制定的法律,建立其合理存在的超越根據。

 

到了近代,由於知識論與方法學的崛起,不再能安於由形上學而保證法律妥當性的說法,而要求認知理性去經驗實證與邏輯分析。

 

是以法理學轉由研究方法而分支發展。

 

此有四大學派:一是分析法學派,二是哲學法學派,三是歷史法學派,四是社會法學派。

 

一、分析法學派:以為法律是出於國家主權者的意志與命令,可由人為制定,將法律與道德分開,以實定法為研究對象,此包括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與出於司法者判定的判例法,並以科學的方法去分析,此為法實證主義者的共同傾向,反抗法的形上學與自然法的獨斷之說,重視時空性,而走向邏輯實證研究之路。

 

二、哲學法學派:是指自然法學派而言,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法理,為法律的正義本質找尋自然理性的超越根據,反對專制政治?

 

以為法律非主權者所能隨意創制,而要根於人性人心。

 

主張個人自由與天賦人權,以為人的理性有超乎時空的法則存在。

 

分析法學派重在法現狀的是什麼,自然法學派則重在法未來的該當如何。

 

三、歷史法學派:是以歷史的方法來研究法理。

 

分析法學派是在現行法律中建立其形式概念的論理結構,歷史法學派則在歷史傳統中找尋法之進化歷程的形成因素;

 

前者重現在,後者重過去。

 

以為法律不能突然創制,而要在歷史發展中逐漸長成,此重視民族精神的特性傳承與民族文化的共同確信,可對治自然法學派忽略時空性的缺失,故主張習慣法優於制定法。

 

四、社會法學派;

 

是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法理,重視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律不出於歷史的長成,而是出自社會群體的心理要求。

 

以調和個入利益與國家利益。

 

法理學,通過康德的認識力批判之後,存在與當為遂告二分,人的知識理性,僅能認知存在的事實,當為的價值是實踐理性的領域。

 

不是知識理性的對象。

 

以是之故,法理學的研究,對新康德學派的凱爾生說來,排除了形上學與自然法,而以實證法為對象。

 

他以為法學是規範的科學,與自然科學之為事實的科學不同,故也不研究法社會學之因果現象的存在法則。

 

而是以科學的方法從事實證法構造的分析,研究其當為法則。

 

既排除自然法的形上學。

 

故落於價值相對主義。

 

就法規範而言,凱爾生提出法階層說,把法的妥當性,定在上級的法規範,最後必推至一最高最後的根本規範,此根本規範是什麼,則不能說,以維持法理學的形式純粹。

 

另一位新康德學派的法理學家賴特布魯,接受了史坦木拉的方法二元論,法的現實考察是屬於法學的課題,法的價值考察是屬於法哲學的領域。

 

賴氏進一步主張,在正義的問題上,應是價值相對主義。

 

他的哲學正是在凱氏與史氏之間,以科學的方法,處理價值的問題,此與凱氏純粹法學不講價值問題有異。

 

此是新康德學派對康德第一批判與第二批判的溝通,以第一批判的知識理性,去探究第二批判的規範問題。

 

賴氏身受納粹的迫害,戰後轉向自然法學。

 

凱氏為了方法的純粹,不能確定根本規範,在法實證主義的立場,逼成「惡法亦法」的現實極端之論。

 

賴氏以為惡法根本不是法,是法律的非法,此一宣告的標準,就在自然法。

 

自然法是超法律的法,是正義的保證,是普遍妥當性的根源。

 

實證法的安定性,要合乎自然法的正義,才是妥當有效的。

 

二者衝突,自然法可以判定實證法為非法。

 

如戰後基於正義的立場,審判戰犯,此無異要求德國人民在實證法的強制權威下,課以反抗的義務,這是不可能的。

 

是納粹的法仍是法,若判定其為法律的非法,恐造成法觀念的混淆,不如把反抗納粹畫歸在道德的範圍。

 

為了消解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衝突,史坦木拉有「可變內容的自然法」之說,以調和二者的距離,吳經熊博士有「成長中的自然法」之說,把自然法的兩隻腳,安放在人為法與永恆法的兩端,作為溝通的橋梁。

 

從法的發展歷程看,是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再轉到社會本位。

 

主權命令說重義務本位,社會契約說重權利本位,社會福利政策重社會本位。

 

義務本位維護君主的利益;

 

權利本位維護個人的利益,反對國家的干涉;

 

社會本位是主動負起社會全體福利的責任,如無過失賠償、所有權之限制、勞工保險、失業救濟等。

 

從不同法系看,英美法系重判例法,大陸法系如法、德、日等國,重成文法。

 

判例法是司法機關的立法行為,故亦稱法官所立之法。

 

我國的法律哲學,主要是儒法之爭,此無異是自然法與實證法的衝突。

 

儒家「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化體治,是出於仁心仁性的自然法,故孔子說:「3370&nowpage=1’target=’_self’>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

 

禮樂是自然法,刑罰是實證法,刑罰所以不中,是因為禮樂不興之故,也就是說實證法的刑罰,要合於自然法的禮樂,才有它的妥當性。

 

法家:「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的政令刑施。

 

是出於國家主權者的意志與命令,故慎子云:「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

 

此猶如惡法亦法的法實證主義的說法。

 

此外。

 

儒家近於歷史法學派的立場,所謂「郁郁乎文哉,吾從周」、「率由舊章」者是,尤以荀子的禮義之統百王道貫,根本就是在歷史傳統中長成的法;

 

法家近於社會法學派的立場,面對時代問題,強調社會功能,故商君書云:「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

 

韓非子云:「聖人不期循古,不法常行,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惟我國法理學,著重探討法之正義本質的存在基礎,而不重法之一般概念的分析與論理結構的建立。

 

(王邦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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