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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軍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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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5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2 19:21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軍政時期

 

軍政時期一詞,最早見於民國三年七月八日國父孫中山先生頒布之中華革命黨總章,其第四條規定:「本黨進行秩序分作三時期」,一為軍政時期,二為訓政時期,三為憲政時期。

 

軍政時期之任務為:「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而奠定民國基礎。」

 

惟西元一九○六年,國父所制訂之同盟會革命方略的軍政府宣言中,將革命之次序所分之三時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第二期為約法之治,第三期為憲法之治。

 

其實所謂軍法之治,即為軍政時期。

 

據國父在其所著中國革命史中,解釋同盟會革命方略時有云:「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

 

同盟會革命方略中關於軍法之治的內容為:「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

 

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

 

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

 

「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生之制,興起農工商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

 

民國以後,軍法之治均稱軍政時期,如中華革命黨總章之規定已如前述,其他如民國九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中國國民黨總章第三條規定:「本黨進行分二時期」:一為軍政時期,二為憲政時期。

 

軍政時期之任務為:「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同時由政府訓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

 

十三年制訂之建國大綱第五條則規定:「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時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第六條云:「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第七條云:「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發表之制定建國大綱宣言中云:「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繇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

 

(蔣永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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