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三權憲法】 三權憲法為憲法之一種。
而憲法則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有其根本與最高性,主要在規定國家之組織與人民權利之保障,故國父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而對國家之組織,除獨裁政體外,均將國家權力畫分為若干部分,由不同機關分別獨立行使。
國父便曾說:「到底什麼叫憲法呢?
簡單的說:憲法就是把一國的政權,分做幾部分,每部分都各自獨立,各有專司的。」
其採三權分立制,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獨立行使者,即為三權憲法。
三權分立制雖源自希臘、羅馬時代之分權學說,惟首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而為各國憲法所採行者,則為法國學者孟德斯鳩(Montesquieu,西元一六八九~一七五五年)。
孟氏認為為防止專制,保障自由,必須實行法治,而國家權力依其對法律之作用,可分為制定法律、執行法律與適用法律三種,此三種權力應由不同機關分別獨立行使,使權力互相制衡,始可避免權力濫用。
故主張由國會專司立法,以制定法律;
由政府專司行政,以執行法律;
由法院專司司法,以適用法律,各自獨立,互相制衡,以謀長治久安。
孟氏三權分立說原係以英國政制為藍本。
首先依據孟氏學說以制定憲法者,則為美國。
而自美國制定三權憲法以來,歐美各國均相倣行。
目前各民主憲政國,除我國採國父獨創之五權憲法外,均係採行三權憲法。
惟各國三權憲法關於三權之組織性質、職權畫分及其相互關係之規定,未盡一致,各有不同。
最重大之區別為行政機關之組織採總統制抑內閣制。
一般而言,採總統制者,行政與立法完全獨立,最能貫徹三權分立之精神,美國即其顯例。
採內閣制者,則內閣每受國會之牽制,易形成國會專橫,英國國會之權力即在內閣之上。
所以國父說:「兄弟歷觀各國憲法,成文憲法是美國最好,不成文憲法是英國最好,英是不能學的,美是不必學的。」
不能學是因為英國三權憲法由漸而生,且三權界限不清楚;
不必學是因為美國三權憲法制定當時雖最完美,現已不盡適用。
國父認為我國過去也是三權憲法,君權、考試權、彈劾權三權亦獨立行使,由君權兼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權,致造成專制,自不足法;
但考試權和彈劾權各自獨立,則是良好制度。
所以,他擷取了中國和外國三權憲法的精華,獨創了五權憲法,要以五權分立,建立萬能政府。
他說:「今以外國輸入之三權,與本國固有之二權一同採用,乃可與世競爭,不致追隨人後,庶幾民國駕於外國之上也。」
故五權憲法是中外兩種不同的三權憲法的綜合。
(鄭彥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