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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菲友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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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 23:2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菲友好條約

 

二次大戰後,菲律賓獲得獨立,中菲為加強並永保兩國固有親睦邦交,於民國三十六年(西元一九四七年)四月十八日,由駐菲公使陳質平與菲律賓代表羅哈斯在馬尼拉簽訂中菲友好條約,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菲京互換批准書,日生效。

 

條約全文共十條,其要項:一、兩國如發生任何爭議不能依外交途徑解決時,不得使用武力,應提交國際法庭作最後裁判。

 

二、兩國互派外交代表,享有外交優例及豁免權。

 

三、兩國國民得依照彼方之法律規章,自由出入旅行或居住於彼方領土。

 

四、兩國國民得依照彼方之憲法法律規章,享有設立僑校、和平集會結社、出版、祀典及信仰、埋葬及營墓之自由。

 

享有取得繼承持有、租賃占用,及出售、遺囑贈與,或其他方法處分任何種類之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暨經營貿易,及其他和平與合法事業之權利。

 

五、兩國國民在彼方領土內關於其身體財產之保護及安全,關於各項法律手續、司法事件之處理及租稅之徵收,應與彼方國民享受同樣之待遇。

 

六、兩國同意儘速另訂一通商航海條約。

 

(吳俊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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