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9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日和約】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 23:2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日和約

 

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日本首相吉田茂致函杜勒斯(JohnFosterDulles),表示願照金山和約的原則,和中國締結一項重建中日間正常關係的條約。

 

翌年二月,日本派河田烈為全權代表,來臺議訂和約。

 

我國政府亦於二月十五日派定全權代表葉公超,負責和日方代表商談一切。

 

二十日雙方舉行中日和會第一次正式會議,我全權代表將我方準備的和約初稿,面交河田烈。

 

雙方以此項草約為基礎,進行談判。

 

接著復舉行正式會議兩次,非正式會議十八次。

 

四月二十七日,經預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和平條約一件,議定書一件,換文兩件,同意紀錄一件。

 

二十八日下午三時雙方代表在臺北賓館簽署上述各項文件。

 

中日和平條約要點如下:一、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

 

二、日本承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居民,係中華民國之人民。

 

三、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與利益,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均歸無效。

 

四、中國與日本相互間之關係,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五、中國自動放棄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日本所定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此次和日本所訂的和平條約,和我政府在談判之初所定的基本原則,尚相符合;

 

和金山和約的規定,也大致相同。

 

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法院通過了中日和平條約。

 

八月二日,先總統蔣公簽署中日和平條約。

 

五日,中日交換批准書,中日和平條約日起發生效力。

 

從西元一八七一年以來,中日兩國間的不正常關係,至是暫告結束。

 

(樂炳南)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5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9-20 21:46 , Processed in 0.23437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