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制度】 AppraisalSystem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估價人員的估價結果,關係委託估價者及其他關係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影響國家的土地政策,故必須有控制估價人員切實從事公正廉潔的估價,不違法循私。
因此對於估價為其事業的估價人員及估價業者,如何加以管理,是建立此項制度時必須加以考慮的重要課題。
在外國對不動產估價人員與估價業者的管理,通常都是採取登記制度。
例如日本的不動產鑑定士要向建設大臣辦理登記,至於鑑定業者則需向建設省或都道府縣辦理登記;
韓國土地評價士開業應向建設部長官辦理事務所開設登記,公認鑑定士開業時應向財政部長官辦理登記;
紐西蘭的估價人員需向估價員登記委員會(TheValuersRegistrationBoard)登記;
法國的法庭鑑定士也需要辦理登記。
但除了登記以外,尚需要有法律根據才能約束估價人員及估價業者的行為,故相關法規的制定也是非常需要的。
例如日本有不動產鑑定評價法(1963),韓國的土地評價士制度規定於國土利用管理法(1972)中,公認鑑定士制度規定於鑑定評價法(1973);
紐西蘭有政府估價法(TheGovernmentValuationAct1896)及土地估價法(TheValuationofLandAct1951)及估價員法(TheValuer'sAct1960);
西德的估價制度是規定在聯邦建築法(1960)中,我國雖然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但其內容均未涉及估價人員與估價業者,故有予重新修訂的必要。
最好能制訂「不動產估價業管理法」之類的法規。
估價制影響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此涉及土地稅及土地徵收之價格,故其實為土地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不良之估價制度會使土地價值扭曲,而造成人為操作及對環境形成不當之利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