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 PublicLand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係指公有土地。
包括國有土地、省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有土地。
土地法第三條根據公有土地管理辦法規定: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及其所管土地,應向主管地政機關登記,並造具公有土地清冊,國有土地呈報行政院有關部署備查,省縣市有土地分別交由各該區民意機關,並報中央有關部署備查,鄉鎮有土地由鄉鎮自治機關使用收益,其處分應經該管轄縣市政府核准。
省市縣有土地之收益,應由各該管理機關列入省縣市政府預算。
國有土地之收益,應解繳國庫。
凡租用或撥用公有土地者,不轉租或擅自轉撥。
公地在目前土地管理上是較弱的一環,常被私人用濫採林木或傾倒廢棄物。
未登錄之土地如高山林地,河川浮覆地,海埔新生地皆為國有地多為環境敏感地區,易強力管理,而公有地亦是近年大型土地開發優先考慮之對象,故其環境調查與管理應形重要。
根據了解「公有土地劃分原則」明定屬於國有之土地為:1.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
2.江湖河海沿岸自然增漲之土地。
3.廢清餘留之營地旗地屯田陵田及其他土地。
4.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所有土地。
5.國立學校醫院及其他國有事業管有之公地。
6.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地。
7.國庫支款徵收購置之土地。
8.人民對國家捐獻之土地。
9.其他依法應屬國有之土地。
國有土地由於幅員廣闊而管理人員又不足,是故常有被占用之現象,尤其是未登錄之土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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