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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互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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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2:5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館際互借

 

InterlibraryLoan,簡稱ILL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館際互借是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項目中,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通常是先成立一個組織,訂立合作規則,凡願遵守其規則者,皆可申請為參加單位。

 

合作規則的訂定,通常由圖書館專業性學會依據實際狀況來訂立。

 

例如美國圖書館的館際合作辦法,係由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LibraryAssociation,簡稱ALA)制定,並於1968年6月27日通過實施,名稱為「美國國家館際互借規則」(NationalInterlibraryLoanCode),1980年重新修改。

 

另外依據該規則,又制定適用於不同區域範圍的館際合作規則,以便擴大適用的範圍。

 

我國於民國66年(1977)4月成立第一個館際合作組織,名為「中華民國科技圖書館及資料單位館際合作組織」(ScienceandTechnologyLibraryNetwork,ROC,簡稱SATLINE)。

 

該組織於80年正式向內政部立案,以「中華民國科際館際合作協會」(Sci-techInterlibraryCooperationAssociation)之名,對外提供服務。

 

另一重要的合作組織,為「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圖書館合作組織」(LibraryConsortiumon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ROC),成立於70年8月。

 

在合作的規則之中,通常包括以下幾個主要事項:(l)資料互借的範圍;

 

(2)借方圖書館的責任;

 

(3)貸方圖書館的責任;

 

(4)資料互借之費用;

 

(5)資料借閱之期限;

 

(6)罰則規定;

 

(7)申請表單。

 

館際互借施行的模式,一般有以下幾種:(一)集中式館際互借:由一個圖書館為中心點,依據互借規則,集中執行全國的互借案。

 

此種方式的成效佳,但人力及經費的投資較高。

 

(二)主題集中式館際互借:以幾個大的圖書館為中心,配合合作採訪的重點主題,由這幾個大館分別負責互借工作的處理。

 

(三)分期式館際互借:配合聯合目錄的使用,由圖書館間彼此自由互借。

 

此種方式可充分發揮互借的特色,但容易造成大館館藏供應小館的現象,造成大館業務的負擔。

 

由於圖書資料費用每年不斷的增加,圖書經費已成為圖書館發展上的一項沉重負擔。

 

而館際互借正可提供解決此一問題的方法,使館藏的發展更具有彈性,同時減少不必要的資料購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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