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Advocat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辯護人或稱律師,指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的職業人士。
由於在法律訴訟過程中,被告(clients)常缺乏法律常識,並且由於本身立場,不易以冷靜態度為自己作出適當的辯護,辯護人因此通常接受被告或法院的指定,為被告進行辯護,以保障被告的權利及地位。
辯護人的制度源起甚早。
我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民間就存有專幫人打官司的人,稱之為「訟師」。
而西方古羅馬時代也出現過稱為「辯護人」的訴訟代理人,不過那時保護人(patrons)自然地就成為其當事人的辯護人,而且其地位主要是政治性的,也未接受任何的法律教育。
封建制度在西方興起後,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的辯論式訴訟,而改用糾問式,廣泛地使用刑罰逼供,辯護人因而失去了作用。
有些國家如法國,辯護人主要適用於宗教法庭中,在世俗的法庭中進行訴訟,雖然也允許辯護,但只有僧侶才能進行辯護的工作。
十二世紀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庭中擔任辯護,代之以職業辯護人,但其權限則受到很大限制。
至於近代的辯護人或律師制度主要起源於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間。
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律師協助其辯護。
一八○八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辯護原則和律師制度。
辯護人成立的目的主要為補助被告的辯護力量而設,故應以保護被告的利益為其職責,其立場與檢察官不同。
由於其目的僅在協助法庭正確運用法律,以維護被告的正當權益,因此辯護人並不負任何協助法庭發現真相的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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