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 Dialectic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辯證法乃討論、論辯、言說之一種方法與技術。
最早使用此字的人是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與柏拉圖(Plato,427~347B.C.)但並非用以處理對立、衝突之論題,只用以修正論題之不足。
蘇格拉底認為無論檢視論題或解釋事物,都得透過不斷的質問,以求真理之通透。
其方法主要在於針對論題中概念不清楚或論理不周全者提出質疑,使人透過自我反省,發現自己知而不全,甚至於無知,再伺機予以教導,使其知得更透徹。
就此而言,追求真理乃智者與德者終身之職志,故其辯證之終極目的即在於尋求智德相融合之永恆真理。
柏拉圖之辯證承蘇氏之精神與方法,是一種由破壞或解構乃至建構之方法,但並不完全否定原來的論點,只是修正原來尚不完整的論點。
故就蘇格拉底與柏拉圖辯證之「正」、「反」並非完全對立,而是一種互補關係,至於「合」則在於統合不完全者使臻於完美。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雖未提及辯證一詞,但卻論及辯證之正、反對立之觀點。
亞里斯多德指出:靈魂包含理性與非理性,但「靈魂為-和諧體」將辯證之精神浮現出來。
此外,其潛能與實現之關係、中庸之理念等,無一不是辯證精神之顯現與辯證方法之作用。
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將辯證法系統化,並將之推至極致。
以「同一性」、「差異性」或「對立性」統合了普遍的共相與殊異的個相,含蓋殊異與普遍之合包含了由開端至終極的整個變動過程。
(參閱「黑格爾辯證」)。
黑格爾之辯證精神現象學不僅承襲人類自古以來,致力於由具體的個別導出抽象之普遍的方法,他更進一步使普遍實在化與現象化。
運用此等方法,得以把握普遍,個別得以實現。
黑格爾之辯證在於尋求正、反對立之合,認知層面更廣,且更具體的以意識取代理性思維。
辯證法具有質疑、反省與重建等功能,透過辯證法,舊有或現存之理性重新受到質疑、反省,甚至再度重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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