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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德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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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2:3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蘭德爾

 

Langdell,ChristopherColumbu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蘭德爾(1826~1906)出生於美國紐罕布夏州的紐波頓(NewBoston,N.H.),是位美國法學教育家。

 

一八七○年到一八九五年間,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

 

他首創採個案為例以講授法律的方法。

 

蘭德爾於一八五一年到一八五四年間在哈佛大學攻讀法律學,並且在紐約市開法律事務所,擔任執事律師以迄一八七○年。

 

該年他應聘回母校哈佛大學,擔任法學院教授職,後來又接掌該學院的院長職務。

 

美國的法律教育在當時仍屬業餘性質的,獲頒法律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既毋需經過嚴格考試,亦無明確規定的要求。

 

蘭德爾把法律教育提升到大學的水平,並嚴格規定必須學習一系列的必修學科,並且通過考試方得畢業。

 

後來他創立個案(案例)教學法(thecasemethod),要學生閱讀,並討論原始的法庭判例,藉此方式教學生從中自行找出法學原理來。

 

蘭德爾在一八七一年所著〔契約法之判例選集〕(SelectionofCasesontheLawofContracts)乙書,就是第一本案例教學法的教科書。

 

其後多數案例專書,是由詹姆士‧巴拉‧安姆斯(JamesBarrAmes)編輯的。

 

安姆斯從一八七三年起應聘到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後來他接續蘭德爾擔任法學院院長。

 

如今案例教學法已普遍為美國境內法律學校所採用。

 

蘭德爾一九○六年六月逝世於美國麻薩諸塞州劍橋(Cambridge,Mass.),享壽八十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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