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學(解釋學)】 Hermeneutic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釋經學(解釋學)是基督宗教用以解釋經典或人生任何層面的學問。
我國古來有訓詁之學:「道物之貌以告人曰訓,釋古今之異言曰詁。
漢時訓詁之聲,極盛一時,〔爾雅〕尤為訓詁專書」〔辭海‧訓詁條〕。
在猶太~基督信仰裡(包括猶太教、天主教、東正教、基督新教),〔聖經〕這本書有很悠久的解釋歷史。
首先〔舊約〕的四十六部書寫作的時間約達一千年之久,晚期的書(如編年紀)對較早的著述(如列王紀)已直接或間接地有所解釋。
〔新約〕的二十七部書更是不斷明言或暗示舊約諸書,特別是先知們所說所做的種種,而構成舊約的解釋。
教父(ChurchFathers)時代(即西元最初六個世紀)有兩個著名的解釋學派,一在埃及的亞歷山大,一在敘利亞的安提阿(Antioch),而以兩地之名命名。
前者以奧瑞金(Origen,185~253)為巨匠,注重〔聖經〕所含的寓意(allegory),而將經意分成字面的、靈性的和神性的不同的含義,以追求「更深一層的意義」。
安提阿學派卻不贊成過分的寓意解釋,而更注重經文的字面意義和解釋。
為那些清楚指向未來救世主的經句,此一學派用預象的講法(Typology)。
但基本上教父們的解釋還是遵循奧瑞金的路線。
西元五世紀,若望‧加西安(JohnCassianus)擬出解釋的理論,分出四種可能的意義,即字意、寓意、倫理、奧祕,並用四句拉丁詩說出:文字述歷史,寓意講信仰,倫理教道德,奧祕指方面。
中世紀為了禮儀和宣講的需要,教父們的寓意解釋占了優勢。
但在十一世紀猶太學者的影響之下,基督徒對聖經字面意義的重要性有所覺醒。
十三世紀聖維克多(St.Victor)的學者們執著於〔聖經〕的字面意義,同時也不忽視〔聖經〕的神祕意義。
到了十四世紀,里亞的尼古拉(NicolasofLyra)便出版了一套八十五冊的〔聖經
釋義:〕,前五十冊給全部〔聖經〕作字面的解釋,後三十五冊作傳統的神祕
釋義:。
近二世紀來,哲學的思考對解釋深具影響。
史萊爾瑪赫(F.Schleiermacher,1768~1834)被視為現代解釋學的鼻祖,狄爾泰(W.Dilthey,1833~1911)首先希圖給予人文科學一種與自然科學同樣客觀和有效的研究方法。
海德格(M.Heidegger,1889~1976)的哲學對今日的解釋學發生了既深又廣的影響。
海氏的主要思想是:人的存在本身就有一種解釋的結構,這是一切局部解釋的基礎,連自然科學亦然。
我們一般的了解在與文本、物體及他人的了解相遇時,會漸漸改變,漸漸糾正,而成為更有自我意識的了解。
用以上這些哲學思考來解釋〔聖經〕和神學的學者主要有巴特曼(R.K.Bultmann,1884~1976),嘉達美(H.-G.Gadamer,1900~)和呂克爾(P.Ricoeur,1913~)。
欲知其詳請閱輔大〔神學辭典‧解釋學條〕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