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心理學】 PolicePsych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九一六年推孟(L.M.Terman,1877~1956)採用斯比(Stanford-Binet)量表為美國加州州政府篩選警察人員,可視為警察心理學(PolicePsychology)的濫觴。
但直到一九五○年代,才又有少數心理學家為聯邦和地方執法單位提供心理方面的服務;
自一九八○年代開始,心理學應用於法界的範圍日益擴大,心理學者提供的服務亦有多種。
目前心理學應用於警界者,主要包括下列幾項:1.運用心理測驗工具協助警察人員的招募工作。
警察是充滿危險性與壓力的工作,透過性向測驗,可篩選更合適的人選。
更進一步,可運用心理評量,從警察人員中選訓適合的特種勤務幹員。
2.提供心理諮商,如一般性的壓力或危機處理諮商輔導,遭到意外事件的警員及其家人的諮商輔導,更重要的是殉難警員家屬的心理治療。
3.直接參與辦案工作,如處理情緒失控的嫌犯,協助偵查的催眠工作,參與綁架的談判,以及分析被告的心理狀態。
4.提供警察人員訓練的心理課程,如了解群眾心理與行為、接觸民眾與處理事件的方法及應付心理不正常的被告等。
心理學家也提供警察人員在職教育課程,以維持其心態平衡,持續在壓力大的工作環境中服務。
5.工業與組織心理學家(IndustrialandOrganizationalPsychologist)擔任諮詢顧問的任務,協助改善警政組織與管理工作,提供員工訓練,改善組織氣氛或激勵員工士氣。
美國心理學會為因應警察心理學的發展,在其「公共服務部門」(Division18ofAPA,PublicService)成立一個分支「警察心理學與公共安全」(aSubsectionofPolicePsychologyandPublicSafety),在一九八九年僅有二十名左右的會員,到一九九二年,已超過三百名,一九九三年,警察心理學工作者已接近四百名。
依此發展趨勢,美國的警察心理學將成為二十一世紀發展蓬勃的一支應用心理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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