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理論】 TheoyofPunish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懲罰通常是指有意地對犯罪或犯過者施以痛苦、折磨或有所損失等措施,以期收到管理或教導的效果;
其理論可自懲罰的目的、懲罰的原理及懲罰的規準三方面探討。
1.懲罰的目的傳統對懲罰目的的說法,是認為懲罰為一種「社會控制」(socialcontrol),如社會學家涂爾幹(E.Durkheim)在[勞動分工](TheDivisionofLabour)一書中,將懲罰視為社會制度維持其道德與社會統整的手段,可促使社會更加鞏固與強化。
但是馬克斯主義學派則將懲罰視為一種「意識型態」(ideology),是為某個階級服務的工具,如傅科(M.Foucault)在[紀律與懲罰](DisciplineandPunishment)一書中強調,懲罰必定與權力及控制等概念相結合,隱含著要塑造一個順從者的意識型態。
2.懲罰的原理歐陽教在[懲罰在教育上的上用與誤用]一文中提出懲罰的三種原理:一是報復說(TheRetributiveTheory),即所謂「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意思;
二是懲戒說(TheDeterrentTheory)即所謂「殺雞儆猴」、「懲一儆百」的意思;
三是感化說(TheReformativeTheory),即強調透過矯正、治療、訓練與教育,使犯過者改過遷善。
3.懲罰的規準懲罰有正反兩面的規準;
歐陽教在[德育原理]中指出懲罰的三個正面規準:一是要合於認知的原理,即有真憑實據,且有真正行為才可以罰;
二是要合於道德的原則,即有益於世道人心,且大眾所認可的善良價值;
三是要合於法律的規定,非出於私仇恩怨報復。
而英國哲學家邊沁(J.Bentham)在其[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AnIntroductiontothePrinciplesofMoralsandLegistation)中,訂出了四個懲罰的反面規準可以無懲罰。
二是無據:即沒有根據和要防止的危害,則行為大概無害;
二是無效:即不能防止危害則不必罰。
三是無益:即產生危害大於要防止的危害時也不必罰。
四是無需:即考量結果,不罰代價較低時則無需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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