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證照制度】 OccupationalCertificationSyste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職業證照(occupationallicence)係由政府或公信機構,經公開的標準程序,檢測某些特定人員所具有之專業知識或技能,合格者則頒發證書,以作為其執業能力的證明或執業資格的憑證。
職業證照制度係指由政府或專業團體制定法規或團體規約,使取得職業證照者得到某種程度之就業保障。
因此,實施職業證照制度之基本條件有二:(1)公開而標準化之檢測;
(2)對具有證照者之合理保障。
實施職業證照制度之目的在於:1.維護公共安全:部分職業,其從業人員之專技水準攸關他人生命健康或公共安全,例如:醫療、建築等,是以未具適當水準之人員應限制其執業,以保障社會或公眾之安全。
2.確保服務品質:從業人員具有職業證照,表示其技能水準能符合一定標準,且經由證照之換發,方便政府或專業團體對所屬從業人員之管理,可確保服務之品質。
3.保障就業權益:建立職業證照制度,限制非具有職業證照者不得執業,可以保障具有職業證照者之就業權益,亦可藉此提升專技人員之社會地位。
4.提升專業水準:藉由證照檢測標準之訂定及適時修正,可提升具有證照之從業人員之專業水準。
5.發展人力資源:藉由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個人可依其檢測標準訂定自己的生涯發展目標,相關行業可依其標準培育員工,教育或訓練單位亦可依其標準培育人才。
因此人力資源得以充分發展。
一般而言,我國古代之科舉制度,現行之各級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特考等,都算是職業證照制度之一種。
然就現行制度而言,則是專指經由技術士技能檢定,發給技術士證,對具有技術士證者予以職業保障所建立之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
目前依據職業訓練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其所屬單位,為辦理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之主管機關。
唯省政府建設廳、交通處等其他單位亦有辦理其業務相關之技能檢定,如電匠、汽車修理技工等(參見「技能檢定」)。
歐美先進國家之職業證照制度起源較早,且係由行業團體率先創立,再由國家配合予以保障;
業界大都能熱心支持,且獲得社會大眾之普遍認同,成效顯著。
日本明治維新後,實施職業證照制度亦有相當成效。
我國則起步較晚,復受傳統觀念影響,社會大眾重文憑而輕技術,除醫師、建築師等少數專業證照較受肯定外,其餘多數技術士職業證照則迄未受到普遍之支持。
教育及職訓行政單位認為,落實職業證照制度可以提升技術人員社會地位,有助於導正社會大眾之職業觀念,紓緩盲目升學之風氣。
因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加強技能檢定,建立技術士職業證照實施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公布實施,除責成主管機關職訓局積極推動外,並要求教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規加強配合辦理。
教育部已依此計畫,配合職訓局,試辦職業學校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如成效良好,將擴大辦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