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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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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0:1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環境權

 

EnvironmentalRigh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九七二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並通過〔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具有在足以保障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

 

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及改善環境的嚴肅責任。

 

美國國會於一九七○年實施〔國家環境政策法案〕,該法包含下列環境政策宣言:保證所有美國人民享有安全、有益健康、富饒,於物質及文化上令人舒適之環境;

 

承認人人得享有健康之環境,並且有保護及強化環境之責任。

 

環境權與其他權利比較,具有下列特徵:1.環境權的擁有者,不僅為個人,同時也屬於國民全體。

 

所以當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環境汙染的損害時,可以有依法請求補償救濟的權利。

 

例如在美國密西根州,當空氣、水等天然資源受損時,公民可提出環境保全的訴訟。

 

2.環境權的享有者,非僅為現在生存的人民,同時也包括未來的人民。

 

地球只有一個,但是卻要供應現在和未來的人類,所有現代的人沒有權利將地球的自然資源耗盡,也沒有權利將環境破壞,並須為未來的人類生存著想。

 

3.環境權的維護是事先預防重於事後救濟。

 

例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規定人民有任何重大活動,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保人類活動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越小越好。

 

4.環境權是一種靠公權力介入方能獲得保障的權利。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指出:保護及改善人類環境乃是影響人類福祉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也是全世界人類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與義務。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宣稱:為執行本法所定政策,聯邦政府的一貫責任,乃運用一切手段和措施,履行為其後代監管環境之責任。

 

5.環境權是超越國境限制,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權利。

 

地球中的氣圈和水圈都是超越國界,人類共享的自然資源,任何一個地區或國家產生的汙染,都有可能會影響到鄰近的國家。

 

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發表的〔人權宣言〕宣示:生存於健康的環境中,是人類的共同權利。

 

6.環境權在享有時,同時必須相對的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

 

例如日本〔東京都公害防治條例〕指出:任何人不得從事破壞自然及生活環境的行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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