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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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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57: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六月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三條;

 

三十七年四月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五十一年六月再度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

 

六十一年八月修正公布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六十八年十二月又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並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其要點如下:1.教職員申請退休條件:(1)得申請退休者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惟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2)即退休者為: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2.退休金之給與方式: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給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擇一支領之。

 

一次退休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3.教員或校長退休金計算標準:教員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而仍繼續服務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是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及增訂條文,總統已於八十二年一月明令公布,故亦隋而遵照修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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