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公布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為了遵照〔國民體育法〕第六條之規定,切實督導各級學校之體育教學及活動,公私立各級學校體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該辦法辦理。
其具體內容包括:1.實施體育目標:內容為鍛練健全身心、促進均衡發展,培養運動道德、建立團體精神,增進體育知識、建立運動習慣,了解運動方法、提升運動水準,培育運動興趣、養成愛美情操。
2.明訂各校應成立體育主管單位,辦理全校體育工作,並派合格教師擔任體育教學,依年度計畫提列預算經費,設置體育委員會,加強運動安全措施。
3.要求除依課程標準辦理外,並應加強大專院校興趣分組教學,輔導培養優秀選手,雨天授課內容,體育常識應系統化等。
4.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排課應避免二節連在一起或兩日連續上課;
對身體障礙或經醫生證明生理狀況不佳者,宜成立體育特別班等。
5.體育成績考查補充規定:運動技能占百分之六十,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體育常識占百分之十。
6.早操(課間操)、課外活動、體育表演會、校際運動競賽、發展重點運動、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及體育設備設施管理等。
7.各校運動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訂定辦法,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之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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