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候選人】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位候選人係指大學中依法具有各級各類學位候選之條件與資格的人士。
依據民國八十三年(1994)四月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的規定,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
大學所授予之各級各類學位名稱,依文、理、法、商、農、工、醫、教育等學院,分別為文學、理學、法學、商學、農學、工學、醫學、教育學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輔系不另授予學位。
又〔學位授予法〕及〔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並規定,學位候選人分為碩士學位候選人、博士學位候選人及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三類;
其候選人所應具備的條件及資格如下:1.碩士學位候選人: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修完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由該研究所提出為碩士學位候選人。
2.博士學位候選人: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博士班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得由該研究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3.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凡本國或是外國人士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或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上述碩士學位候選人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至於各種學位考試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則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織而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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