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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堂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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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20: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堂考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堂考試係對科舉考試而言。

 

清末興辦新式學校,於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奏定學堂章程〕,關於學業考成,特頒〔奏定各學堂考試章程〕,作一統籌規範。

 

章程明定學堂考試共分五種:臨時考試、學期考試、年終考試、畢業考試與升學考試。

 

臨時考試由各教員決定,無定期,亦無升降賞罰;

 

學期考試,由學堂監督、堂長會同各教員於暑假前舉行;

 

年終考試則於年假前行之。

 

以上三種考試皆由學堂自行辦理,凡學期、年終考試所得分數與平日分數平均計算;

 

評定分數以一百分為滿格,八十分以上為最優等,六十分以上為優等,四十分以上為中等,二十分以上者為下等,二十分以下為最下等。

 

年考最優等及優等者廿一級,中等以下者留原級,最下等者減品行分數十分之一,三次最下等,即令其出學。

 

高等小學堂及中學堂之畢業考試,由所在地方官長,會同監督、教員等親蒞。

 

高等學堂畢業,須簡放主考,會同督、撫、學政考試。

 

大學分科畢業,須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考試。

 

通儒院畢業,不派員考試,以平日研究所得各種著述,評定等第,進呈恭候欽定。

 

畢業考試亦列五等,以百分為滿格,考列最優等、優等及中等者,照章給予獎勵;

 

考列下等者,留堂補習一年再行考試,若仍列下等,則給予修業憑照出學;

 

考列最下等者,即給予修業憑照令其出學。

 

至於初等小學堂,則以平日功課分數是其等第,毋庸考試。

 

升學考試,因經考取入學即受朝廷名器,故其事尤重,不能僅憑學堂之錄取。

 

章程規定:「考取入中學堂者,由學政復試以定之(初級師範學堂、中等實業學堂均視此)。

 

考取入高等學堂者,由督撫會同學政復試以定之(優級師範學堂、高等實業學堂均視此)。」

 

至於高等學堂畢業升入大學之考法,其意略同鄉試例,雖不能盡入大學,但所取人數,視其分數,不限定額。

 

此外,凡學期、年終、畢業考試成績,除平日學科成績外,另須加計品行分數,視同一科成績平均。

 

若平均分數同等,則視品行分數而定先後,以示端飭品行為第一要義。

 

清末學堂考試章程之頒布,事在廢科舉之前,故其規定乃有相當程度的科考色彩,尤其配合獎勵章程,授予出身與職官,直可視為科舉之翻版。

 

不過歷代有識之士所倡言人才由學校出之理想,至少在〔奏定學堂章程〕頒行之後,終於開始實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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