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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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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1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務大臣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光緒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張之洞等鑒於當時遞減科舉以廣學校共識漸成,且自強要圖,首在學務;

 

惟振興學務,整頓各省大小學堂,應有專員,而京師大學堂亦宜另有專司,如此方各能專心致志,認真整飭,而成效可期,故奏請特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京師大學堂另設總監督,專司大學堂事務,仍受總理學務大臣節制。

 

清廷准其請,同月即詔令大學士孫家鼐為學務大臣,並頒布張之洞、張百熙、榮慶會奏重定之學堂章程,即〔奏定學堂章程〕,其中〔學務綱要〕一冊於學務大臣、組織及屬員資格等均有詳密規定。

 

依據〔學務綱要〕之規定,有關學務大臣權責有三大特色:1.學務大臣以下,分設六處辦事,分掌專門學科、普通學科和實業學科等學務,以及審訂圖書、出洋留學和各學堂經費會計等業務。

 

此依教育事務各有專司之組織區畫,已具近代教育行政組織之雛形。

 

2.學務大臣得隨時派員分赴各省考察學堂規制及課程、教材等;

 

若有未盡完備之處,可咨會該省督撫轉飭學務處改善。

 

此可視為教育視導之推行。

 

3.學務大臣所用屬員,均須選擇通曉教育事理之人,而以京師大學堂、各省高等學堂畢業生,及留學外國大學堂或高等學堂學成歸國學生為對象,考選充任。

 

在各學堂尚無合格學生可資選用時,暫以通曉學務之京外職官選任之。

 

如是規定,顯見重視屬員的教育專業素養,俾利學務之推行。

 

學務大臣之設置以及〔學務綱要〕中相關規定,較諸其前管學大臣之設置與權責,多有進步之處,然在當時究屬臨時性質,且地方一仍舊制,並無配合措施;

 

有關分設六處辦事,亦未實行。

 

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科舉既廢,各省學堂又已次第興辦,學務日繁,專責機構乃成勢所必需,故清廷乃取消學務大臣,於六部外,另立學部。

 

至此,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始告正式建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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