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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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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13: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位考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位考試係指博、碩士學位候選人在獲得博、碩士學位前須通過之論文考試而言。

 

茲依據〔學位授予法〕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中相關規定,將學位考試之辦理方式、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說明如後:1.學位考試之辦理方式:依〔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各大學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其辦理方式:(1)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分別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學位考試。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占三分之一以上;

 

均由口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學位考試主持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持人。

 

(3)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

 

(5)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分標準,由各大學定之;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6)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7)學位考試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但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至少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得舉行。

 

2.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述第(3)、(4)項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大學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述第(3)、(4)、(5)項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大學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由上可知,教育部為尊重各大學之學術專業自主權,有關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分標準,學位考試委員之遴聘,學位之授予等,均由各大學自定或辦理;

 

惟為確保碩、博士學位論文學術水準,對於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時,亦明定有處理之辦法,俾各大學辦理時有所依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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