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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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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6:00: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課外活動

 

Extra-CurriculumActivitie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課外活動(extra-classroomactivities,semi-curricularactivities)始於美國,指正課以外或教室以外的活動。

 

當初設計此種活動,多未列入課程表內,故稱之為課外活動。

 

又這些活動大多在教室以外實施,所以稱為教室外的活動。

 

課外活動是用於補充正課的合理活動,根據學生自己的性向、興趣、能力與需要選擇,並在教師適當指導下,所從事的學習活動,以達成教育的整體目標。

 

我國教育中亦早有此種觀點,如:〔禮記‧學記〕:「君子之於學也,藏焉,修焉,息焉,游焉。」

 

此即利用課餘時間的學習活動,亦可謂之為課外活動。

 

課外活動成為學校中的科目之一,首見於〔美國教育學會第二十五次年鑑〕的第二部(PartⅡofTwenty-FifthYearbookoftheNationalSocietyfortheStudyofEducation);

 

後一九二六年美國威爾德斯(E.H.Wilds)著有〔課外活動〕(Extra-CurricularActivities)專書;

 

又一九二八年美國喬丹(RiverdaHardingJordan)著有〔中小學課外活動〕(Extra-ClassroomActivities)一書;

 

一九三○年美國特瑞(P.W.Terry)著有〔美國中等學校課外活動視導〕(SupervisingExtra-CurricularActivitiesintheAmericanSecondarySchool)一書;

 

一九三一年美國弗瑞威爾(E.K.Fretwell)著有〔中等學校課外活動〕(Extra-CurricularActivitiesinSecondarySchool)一書。

 

自此以後,課外活動普遍被接受與採用,並受到重視,而且在學校普遍推展與實施,成為學校重要的教育活動。

 

課外活動具有下列各項功能。

 

1.適應學生性向與興趣的需求:課外活動給予學生充分選擇的自由,學生可依其性向與興趣選習,故能適應學生的個別差異。

 

2.發展學生的潛能:課外活動項目多,範圍廣,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自由選習,而且活動的時間可以彈性調整。

 

因此可以讓學生充分發展其潛能。

 

3.陶冶學生群性,並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與歸屬感:課外活動採行群體活動的方式,學生在群體中學習與別人合作,並善盡群體一分子的責任;

 

同時,在群體中每一成員彼此之間互相尊重,成員在群體中深深地感覺到有一種歸屬感。

 

4.培養公民素養與領導能力:學生在群體活動中,必須遵守群體規範,互相尊重,互助合作,了解個人在群體中的權利與義務,藉此可以培養民主法治的素養。

 

同時課外活動採取以學生為中心,除了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之外,尚需要接受別人的領導,也需要領導別人,如此可以培養學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能力。

 

5.提供學生休閒活動的機會,藉此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課外活動大多在正課以外的時間實施,而且其實施時亦較為輕鬆有彈性,可以消除學生來自課業負擔的心理壓力,抒發學生的精力,並讓學生知道善於利用自己的時間,藉此促進身心的健全發展。

 

6.促進學校與社會的交互作用:課外活動中介紹一些服務性質的活動,可以為社區提供一些服務,增進學生對社會的了解,也讓學生體認社會責任。

 

同時,學校有些課外活動可以聘請社會人士指導,增進社會人士對學校教育的了解,並進而幫助學校教育的推展。

 

我國課程標準中,把聯課活動稱為團體活動,用指班會、週會、社團活動及聯課活動。

 

聯課活動的實施有多項目的:一方面可以發揚正式課程的學習效果,配合系統及正式的學校教育;

 

二方面可適應學生興趣及專長,發展其個性,引導其潛能充分發展;

 

三方面讓學校教育更具多樣性,豐富學校生活,使學校對學生更具吸引力,解除學生正式課程上的壓力;

 

四方面可培養學生自發自治的能力,訓練領導才能,熟悉團體生活,增進人際關係素養,以為公民生活的基礎。

 

我國民國七十二年(1983)明訂〔國中課程標準〕將團體活動分成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四大類。

 

自治活動指班會、安全活動(保防、交通、救護)、榮譽競賽活動(秩序、整潔、勤惰、禮節等)、交通服務、生活糾察、衛生服務、自治選擇。

 

分組活動分成學藝活動(如寫作、書法、國畫)、康樂活動(如歌唱、軍樂、吉他、棋藝等)、藝能活動(如跳繩、游泳、田徑、溜冰等)、技能活動(如剪紙、插花、攝影、電工等)、科學活動(如標本製作、模型製作、動物飼養等)。

 

社會活動包含參觀訪問、社區調查、聯誼活動等。

 

綜合活動包含運動會、展覽會、母姊會、康樂競賽等。

 

八十三年(1994)修正〔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將團體活動內容修訂為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並將每項活動目的、方式等加以簡述,各校得配合本身各種客觀條件,參酌所列方式選擇實施。

 

至於課外活動的實施,宜把握下列諸項原則:(1)符合教育目標;

 

(2)事先宜有詳細計畫;

 

(3)讓學生自由選擇;

 

(4)參加機會應公開;

 

(5)依學校師資與設備規劃項目;

 

(6)聘請專門人才擔任指導;

 

(7)注意學生安全;

 

(8)要評鑑與改進。

 

其實施步驟:宜先組成規劃委員會,規劃活動;

 

再進行調查學生的需求;

 

且調查教師的專長;

 

續向學生公布並讓學生自由選擇,且徵求家長意見,然後公布活動分項參加學生名單,並編印學生名冊;

 

進而進行活動;

 

評鑑活動效果或展示成果或發表活動成果;

 

最後檢討與改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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