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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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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5:38: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糊名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糊名亦稱封彌或彌封;

 

為唐、宋科舉防禁舞弊措施之一,亦即將考者試卷之姓名封住,另定編號;

 

明、清因之,今日正式考試仍用之。

 

宋高承〔事物紀原‧學校貢舉部〕「封彌」條云:「……即糊名也;

 

唐初以試有官人。

 

按〔選舉志〕,唐初擇人,以身、言、書、判六品以下集試。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

 

又〔張說傳〕曰,永昌中,武后策賢良,詔李景諶糊名考覆。

 

〔國史異纂〕曰,武后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其等第。

 

蓋糊名考校,自唐始也。

 

今貢舉發解皆用其事,曰封彌。

 

〔宋朝會要〕曰,咸平二年正月,命董龜正等封印卷首,蓋試日就院置局始命朝官主之。

 

〔話錄〕亦謂,糊名自唐武后始也。」

 

雖然糊名之制,始於唐武后,但主要用於吏部試;

 

至於正式用於科舉,則始於宋。

 

省試用糊名之法,始於太宗。

 

據〔宋史‧選舉志〕載,淳化三年(992),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

 

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

 

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試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

 

殿試糊名,則始於真宗景德四年(1007)。

 

是年定〔親訪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几席,標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日拜闕下,乃入就席。

 

試卷,內臣收入,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號第之;

 

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第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第。

 

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

 

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

 

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奏聞。

 

至於解試糊名,則始於仁宗。

 

宋彭百川〔太平治蹟統類〕「祖宗科舉取人」云,明道二年(1033)秋七月乙亥,詔諸州,自今考試舉人並封彌卷首,仍委轉運司於所部求才學若公勤者,為考試監門、封彌官。

 

〔續資治通鑑〕注云:「殿試之用,起於陳靖之請;

 

禮部之用,起於周起之請。」

 

施行糊名考校後,雖然日趨公正,但其弊未絕,須待謄錄後,始絕認識字跡之弊(詳見「謄錄」)。

 

關於解試糊名之法,據宋吳自牧〔夢梁錄〕「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條載:「所納卷子,經發下彌封卷頭,不要試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卻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方發往謄錄所謄錄卷子,依字號書寫,對讀無差,方納入考試官各房考校。

 

如卷子考中,發過別房覆考,如稱眾意,方呈主文,卻於謄錄所吊取真卷,點對批取,定奪魁選。

 

伺候中省奏號揭榜取首,差官下院差號放榜。」

 

清梁章鉅〔稱謂錄〕指稱,元時始改「封彌」為「彌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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