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近代師範教育】 TeacherEducationinGermanybeforetheTwentiethCentur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近代師範教育,主要是指十八及十九世紀德國的師範教育。
德國近代師範教育,最早可溯源至十七世紀末;
一六九七年日耳曼人法蘭開(AugustHermannFrancke,1663~1727),於哈勒(Halle)創設私立師資養成班(SeminariumPraeceptorum),培養大學生至小學任教,以及選擇班(SeminariumSelectum),讓大學生至拉丁學校任教,應是德國最早的師資培育機構。
十八世紀初普魯士(Prussia)的學校教師,還不是由受過訓練的人擔任。
一七二二年菲特烈威廉一世(FriedrichWilhelmI,1713~1740)下令,除裁縫師、織工、鐵匠、車輪製造匠及木工外,他人一概不得擔任聖器監守人兼學校教師之職;
一七三四年,更限定市鎮及鄉村學校的教師,須由裁縫師擔任。
法蘭開的想法,後由學生赫克爾(JohannJuliusHecker,1707~1768)繼承。
赫克爾於一七三八年先辦了一所教師養成所,以訓練有志神學的學生,在拉丁學校擔任臨時或類似的教職。
一七四七年又於柏林創辦一所私立的教師養成所(Lehrereseminar);
一七五三年,菲特烈二世(FriedrichⅡ,1712~1786)給與補助金而改為公辦,並向各地當局推荐,如需教師可向該校聘請。
之後其他地方也陸續設立類似學校,如一七五一年的漢諾威(Hanover),一七五三年的瓦芬比特(Wolfenbuttel),一七六四年的西利西亞(Silesia)、格拉茲(Glatz),及一七六五年、一七六七年的北勒斯勞(Breslau),一七六八年的卡爾斯魯(Carlsruhe)。
一七六三年〔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GeneralLand-SchuleReglement)中規定,教師受聘前,須獲國家督學及教會公會(ChurchConsistory)同意並取得執照,始可任教;
凡不適任的教師,則一律予以停職或免職。
如欲取得執照,則需先在教師養成所受訓,然後通過考試。
一七六五年西利西亞也頒布類似法規,其中並列出六所教師養成所。
然而一七七六年菲特烈二世為安排歷次戰役的退伍軍人,遂放寬標準,以使其易於通過教師考試。
除了普魯士外,日爾曼也有許多邦於十八世紀仿其例設立師資培育機構,如奧地利(Austria),一七七一年女皇泰麗莎(MariaTheresa)於維也納(Vienna)設立第一所教師養成所;
一七七四年,又於新頒學校令中規定,每省廳設一所教師養成所。
威瑪(Weimar)於一七八三年於埃塞那哈設立一所教師養成所。
又如薩克遜(Saxony)一七八八年於德勒斯登(Dresden)設立一所教師養成所,並於十八世紀結束前再設四所。
總之,十八世紀普魯士的師範教育,不僅影響日爾曼各邦,更影響到法、美等國。
十九世紀德國的師範教育,可分為小學師資及中學師資兩部分。
小學師資方面,一八○六年,普法戰爭普魯士戰敗後,普魯士為復興國家,遂積極推展國民教育,同時加強小學師資的培育。
自一八○七年起,普魯士先後以公費共派十七位教師,赴瑞士弗夫頓(Yverdon)學習裴斯泰洛齊(JohannHeinrichPestalozzi,1746~1827)的理論與方法,為期三年;
返國後則擔任教師養成所校長或督學。
一八○九年,齊洛(K.A.Zeller)奉召自符騰堡(Württemberg)返回普魯士,創設一所教師養成所,並採用其師裴氏的觀念與方法訓練師資。
之後,普魯士在境內普設教師養成所,學制三年,小學畢業者即可入學,學生主要來自下階層,主要培養小學師資,學校採寄宿制,每枝平均約六十人。
學校具有濃厚的宗教氣息以及愛國心;
主要課程包括小學科目、宗教、體育、樂器及教學方法與心理學等。
學校通常附設實習學校,或設於孤兒院附近,以利觀察與實習。
一八三一年普魯士每省下的各行政區(Regierungsbezirke),每區都有一所教師養成所;
一八四○年,則已設立三十八所教師養成所。
一八四八年革命時,因部分國民學校教師(Volksschule)曾參與,以致菲特烈四世(FriedrichWilhelmⅣ,1840~1861)認為國民學校教師是政治的禍源,因而壓抑師資養成所。
一八五四年下令,師資養成所在目標上,只在訓練師資,而非養成有學問的人;
在課程上,刪除一切教育理論、教學法,只重教材教法並重宗教教育。
直至一八七二年原有局限於小學學科的課程,才獲得放寬,並恢復部分專業內容,如教育史、教育理論、心理學及邏輯;
此種安排延續至二十世紀初。
概括而言,小學師資的培育,是一個封閉系統,因為教師養成所的學生,來自小學,畢業後又將返回小學任教;
既無法與中學銜接,也無法升入大學。
小學的教職出身下階層,所教的學生也來自下階層。
中學師資方面,普法戰爭後,一八○九年洪保德(F.WilhelmvonHumboldt,1767~1835)出掌新成立的普魯士公共教育部後,為改進中等教育,遂於一八一○年頒布[檢試中等學校教師規程],其中規定:凡欲擔任中等學校教師者,均須通過國家考試;
而考試是由大學當局代替國家辦理;
考試科目應以中學古文科目在大學中的教育水準為根據,使應試者能有機會表現其對任一科目的特長;
凡不及格者,未來一概不得任命為中等學校教師。
此舉一方面將過去暫時以教書為生以為未來擔任教會神職踏腳石的神學院學生,排除在外;
一方面也使過去由容易通過地方考試而任教,或由市鎮當局或學校贊助者許可而任命方式告終,這等於將中等學校教學工作建立為一種專業。
一八三一年新規程規定,不論是否為大學畢業生,考試科目包括哲學、教育學、神學及中學重要各學科,此外並於下列三組科目中主修、選修兩門:(1)希臘文、拉丁文及德文;
(2)數學及自然科學;
(3)歷史及地理。
又一八二六年規定,教師任教前須先實習一年(Probejahr),由資深且學經具豐的教師加以輔導,績優者始得任教。
為了培育更多預備教師,遂於大學設立教育研究所(PedagogicalSeminar),如赫爾巴特(JohannFriedrichHerbart,1776~1841)在科尼斯堡大學(UniversityofKönigsburg)擔任哲學與教育學講座教授,他一方面創設教育研究所,他的學生齊勒(TuiskonZiller,1817~1882),於一八七四年在耶拿大學(UniversityofJena)也成立了一所教育研究所。
另如柏林大學(UniversityofBerlin)、哈勒大學亦同。
又為培育中學古文學師資,大學也設有語言教育研究所(PhilologicalSeminar),如哥廷根大學(UniversityofGottingen)、哈勒大學、科尼斯堡大學等。
概括而言,中學教師主要出身於中產階級,並受過中學及大學教育。
一八七一年,普魯士統一日爾曼全境後,其師範教育制度亦大行於全德。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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