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視導制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在兩德統一前,由於一九四九年西德聯邦政府基本憲法保障了各邦的教育權責,致使各邦之教育行政及學校制度並不一致。
在視導制度方面,各邦設教育廳;
各縣市行政單位則設教育局,並置視導人員負責視導工作;
縣市以下之行政區則由學務董事會負責監督地方中小學教育事務。
而各邦有關視導事務則透過「邦教育廳長常設會議」負責協調統一有關作法。
至於有關全國性教育視導之計畫,則由一九六九年聯邦政府設立之「聯邦教育科學部」負責研訂,並與各邦協調執行。
德國小學教育之視導,係由縣市教育局視導人員及教育局所遴聘之學校顧問負責,通常每一學校顧問負責一個學區的視導工作,其視導項目包括校舍建築、教學設備及員額編制等;
而有關學校教學內容之視導則由縣市教育局之視導人員負責。
中等教育之視導,則由各邦教育廳負責,通常由邦教育視導人員擔任,另亦遴聘大學及資深優良之中學校長負責視導工作,各邦亦有設置學科顧問協助有關教學視導工作者。
至於高等教育之視導,則由各邦教育視導人員直接負責。
德國各級教育視導人員,係由各邦教育廳長任命,唯亦有由同級行政單位首長任命者,而德國之視導制度一向以地方視導為主,中央僅居於輔導地位,為其特色。
兩德統一之後,德國政府則致力於將原西德之制度推廣至原東德地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