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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刑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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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4:52: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德刑並用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刑並用」是依儒家觀念,主張治國以道德為基礎,以法律為輔助工具,所倡導的「德主刑輔」之說。

 

東漢荀悅亦屬儒家之流,基於當時的政治狀況,重提「德刑並用」之說,載於〔申鑒.卷二〕中;

 

至於先德後刑或者先刑後德,則可因時制宜,相機運用。

 

荀悅對人性提出三品之說,據此在政治措施中,對於先天稟賦優良的君子,宜用德治,「禮教榮辱,以加君子」。

 

對於先天資質最差的小人,宜用法治,「桎梏鞭朴,以加小人」。

 

至於居於中間的泛泛大眾,其本性善惡交集,故宜德治與法治並用,禮教與刑罰兼施。

 

禮者在禁於將然之前,法是禁於已然之後。

 

基於大多數人人性善惡交集,故道德與刑罰不可偏廢,所謂「出乎禮而入乎刑」,刑罰固然可使人不敢為惡,但為惡之心仍然存在於潛意識中,因此需再用德治禮教,使之祛除心中之邪念,而真正走向善途,不再作惡。

 

荀悅在基本上主張德刑並用,但見到當時的政治狀況,才特別提出有關刑罰方面的見解。

 

認為刑法在制定之初,必須考慮使人民容易遵行,因而務必求其「簡略」。

 

因為「簡者」日後可逐漸擴充完備;

 

「略者」日後可逐漸增加以求細密。

 

如果不先教育百姓,養成人民遵行法令之習慣,而動輒責罰,謂之「虛教」。

 

所以在制定刑法之初,百姓尚不知避罪,就訂定繁密之法令,謂之「峻刑」。

 

「虛教傷化,峻刑害民」,不可不知。

 

荀悅強調執政者應先施行教化,然後制定簡易之法令刑罰,政府貫徹法令,養成人民遵守法令的習慣,再依據實施的狀況,逐漸充實刑法的內容,最後條文達到細密完整的地步,以維持社會的正義公平。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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