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 Impeach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彈劾和罷免同為民主國家的免官制度。
這種制度早為英國所採用,是用以追訴高級官員責任之制度。
隨著議會制度的普及,嗣為美國及其各州所接受;
自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約有五十多個國家所採用。
彈劾之涵義,界說不一,大抵是國家法定機關,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向有權機關提出彈劾,因而予以制裁之一種監察方法。
因其為法定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提出之彈劾,在具有仲裁權機構之前,指控政府官員的若干罪行,如未能履行責任,利用職權貪汙不軌行為等,所以彈劾為一種權力,且為一種公權。
彈劾權之行使,首先須建立彈劾制度,此制度在我國,建制於秦漢的御史,唐宋的諫議大夫,而為歷代所沿襲,用作君主鞏固其統治的耳目。
在歐美則淵源於英國,是議會監督政府的手段。
我國現行的彈劾制度,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創立五權憲法中的一種特有制度,由監察院中之監察委員來行使;
其彈劾對象包括總統、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員,此與歐美國會彈劾對象僅以政務官或法官為主的體制不同,而且監察院所提彈劾案類似檢察官提起公訴,懲戒權則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西方國家懲戒權大半操在國會手中大異其趣。
彈劾已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一種政治制度,即為彈劾制度,其運作舉凡彈劾權之歸屬、彈劾之對象、原因、程序,及彈劾案之審理機關,均為構成彈劾制度之內容。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