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層次】 Valuing-Leve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價值層次」指事物本身客觀價值的差異程度,或指主體主觀心理上對客體欲求的程度。
價值的層次具有主觀及客觀兩個秩序向度;
主觀論的價值學說否定有客觀價值層次的存在,認為價值係存在於個人心中,而不在對象之中。
培里(R.B.Perry)嘗試從主觀經驗中尋找價值的根源與基礎,認為價值即興趣(interest)所在之對象,並依據興趣的性質列舉三種判斷價值的標準:強度(intensity)、好尚(preference)、涵蓋性(inclusiveness)。
司帝文生(C.L.Stevenson)以一種量的表達方式來界定價值的意義:「X所能滿足的欲求比所引起的挫折要多」則「X是有價值的」。
客觀價值論以謝勒(MaxScheler)為代表,主張價值具有客觀性,價值層次係內在於價值本質,並決定於一種先驗的關係,不隨個人的主觀判斷而有所改變,但可以透過好尚或選擇來掌握某種價值的優越性。
謝勒列舉價值層次的判準為:(1)持久性:優越的價值是普遍且不易改變;
(2)可分性:不可分割的價值高於可分割的價值,如藝術品的整體是無法分割;
(3)基礎關係:如某一項價值是另一項價值的基礎,則前一項價值高於後一項價值;
(4)滿足的深度:價值高者較能滿足精神或生命的感性知覺,滿足係屬經驗的實現,非僅指感官的快樂;
(5)相對性:不同價值之間存有差異性,而不同主體對同一種價值之間亦存有差異,價值的相對性愈小,其價值愈高,而絕對價值是其他所有價值本質關聯的基礎。
根據以上判準,最下層的價值為感官知覺,愉快或不愉快的價值;
第二層為生命感受價值,如生老病死所有生命的感受;
第三為精神價值,透過精神的好尚,愛恨的行動來把握此種價值,面對精神價值可以犧牲感官及生命的價值。
精神的價值又可區分為:(1)美醜及其他純粹美感的價值;
(2)正義的價值;
(3)真理知識的價值;
(4)神聖的價值,也就是經由絕對對象所顯現的價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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