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惑】 Tempt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誘惑作為動詞時意指用一種滿足個人欲望或需求為誘因,使之做出違反道德或常規的行動。
其名詞意指一個人受到誘因的影響而想要採取與道德或個人理念不符的行動。
「誘惑」產生的背景是:人在一方面有價值層次較低的慾望,如好美色、好財貨、好甘食等,但在另一方面也有應盡的道德責任、社會責任或個人的人生理想。
價值層次較低的慾望往往使人不顧道德責任或人生理想,做出不道德或違法的事。
中國的儒家深切地察覺到人在強烈的誘惑下可能會做出不合道德要求的事,故極重修養的工夫,要求個人能在被誘惑的情況下,堅守原則,不為誘惑所動,如「見利思義」。
儒家強調運用禮法來克制個人所遭遇到的誘惑。
心理學中以為一個人有負疚感或罪惡感,即中國所說的「良心不安」,是由於前此有過不正當的行為,該行為原是不該有的,於是在發生時便面對焦慮和矛盾,卻因抵不住因不當行為而得的利益的誘惑,終於違背良知而做了出來,雖然得到一方面的滿足,卻因恐懼懲罰而不安,是因為誘惑大於理性自制的力量,內心自感不安。
若明知不當而仍然受誘惑,不顧可能受到的懲罰,如考試作弊或收受賄賂之類,內心的感受將不再是負疚感,而是羞恥。
至於此類行為迭次發生,既不以為忤,又靦不知恥,便是完全無力抵抗誘惑的狀況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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