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養院】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幼兒的啟蒙教育自古即發生在家庭之中,幼兒在家庭的生活中學習做人處事的基本教養。
因此,雖然我國的幼教思想可以追溯到孔、孟、荀及朱熹、王陽明等人的思想之中,但是因為家庭教育的受到重視,家庭功能的受到顯揚,使學校式的幼兒教育直到清末廢除科舉、設立各式學堂之後,才逐漸開展。
蒙養院創設於光緒二十九年(1903),前此為蒙學堂。
據光緒二十八年頒布[欽定蒙學堂章程],規定蒙學堂以六、七歲為入學之年,修業四年,性質近於小學,並非學前教育或幼兒保育教育。
至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頒布,其中[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規定,蒙養院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大市鎮原有之育嬰堂、敬節堂內,專為保育教導三歲以上至七歲之兒童,以輔助家庭教育,使蒙養、家教合一為宗旨,而兼及女學、此是幼兒保育教育正式取得法令認可之始。
清末蒙養院之設立,相關條件並不盡理想。
所謂育嬰堂或敬節堂(即恤嫠堂)本屬善堂性質,目的在照顧安養無法自立的貧兒窮嫠,由此可知蒙養院之附設於此,殆與歐美初設幼稚園時之性質類似。
較嚴重的限制首為師資問題;
蒙養院之師資初由原育嬰堂的乳媼或敬節堂的嫠婦擔任為主,教以保姆技能,並習讀[孝經]、[列女傳]、[女誡]、[女訓]等課程,若有識字者即延請為堂內諸人講授,一年後經各堂員董考察合格者,即各發給保姆教習憑單。
至於在此兩堂完成保姆學習者,則發給學過保姆憑單,可自營生業。
這種培養保姆的方式,只是實作經驗的傳授,其教育品質與成效較之專門的保姆學堂(或養成所)乃至師範學堂為差。
同時,蒙養院初設,因保姆學堂等無法立即廣置,故對於蒙養院的設立以及教授都有很大的影響,清廷遂退而期待家庭教育,刊布女教科書,並輔以初等小學字課本及前二年教科書,以為家庭教育之教材,便家家皆自有一蒙養院。
除蒙養院設置的地點與師資之外,章程中關於保育教導要旨則頗為可取,其課程及活動設計皆能從兒童本位考量,以遊戲、歌謠、談話、手技為主,專在發育其身體,漸啟其心智。
章程中明列了下列四條宗旨:(1)保育教導兒童,發育其身體,漸啟其心智,避惡趨善;
(2)適應兒童心力所及,不過難,不過勞;
(3)留意兒童性情及行止儀容,使趨端正;
(4)兒童性善模仿,須示以良好之事情。
至於房舍建築規定亦頗周詳,除嚴禁建造樓房以免危險外,另規定保育室面積,以每幼兒五人占地六平方尺,庭園至小當含幼兒一人占地六平方尺為標準。
[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頒布後,各省遵辦情形不詳,唯江蘇學務處於光緒三十二年通飭各屬育嬰堂、敬節堂附設蒙養院時曾指出:各處為急謀興辦各式學堂,往往指撥育嬰、敬節等善堂經費充用,因而造成兩堂反有裁減之虞,此與章程擬擴充蒙養院的宗旨相違。
以江蘇一處尚且如此,其餘內地各省情形當可推知。
但若以個別地方而論,武昌、上海及天津三地所開辦者,則已有相當好的成績,例如湖北幼稚園(即武昌蒙養院)(1904)、上海務本女塾附屬幼稚舍(即上海公立幼稚舍)(1904)、天津嚴氏蒙養院(1905)等均堪為模範。
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奏定女子師範學堂]頒布後,幼兒保育教育的相關法令更形完備。
民國以後,幼兒保育教育之規劃多沿襲清末,並同樣取法於日本,且漸為一般農工家庭所重視。
幼稚教育之施教機關因著幾次的法令修正,數量逐漸增加,素質也逐漸提高,蒙養院得隸屬於女子師範學校附屬實驗小學,以供師範生實習之用。
民國五年(1916)教育部發布變更教育命令以後,「幼稚園」一詞逐漸成為我國幼稚教育的執行機關。
民國八年五四運動以後,我國幼稚教育逐漸由仿日轉向仿美,各類歐美幼教機構被介紹至國內,並逐漸受到重視,「蒙養院」遂被取而代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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