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臺北市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四月二十二日,以教人一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訂頒[臺北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後於同年十月五日教人一字第五四一二二號函修正,復於七十九年(1990)十二月三日教人一字第五九九四八號函再次修正。
其要點如下:1.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部頒[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2.申請進修學位不含進修博士學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1)在職進修,以新竹以北地區之學校為限;
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受此限。
(2)教師進修系所,需為任教科目之本科或相關科系(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輔導等系所,視為各任教科目之相關系所)。
所教科目以教師登記科目為準。
(3)各校選送教師進修學位,須不影響行政和教學,其每年度選送進修人數,以不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五為原則,唯參加假日及暑期學位進修者另計。
3.教育局得視業務需要選送有關人員參加有關系所入學考試,其同意書由本周直接核發。
4.教師依本要點進修者,得於考討錄取後,報請本周核發同意書。
5.教師進修學位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教育局選送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2)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得比照前述規定,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次。
(3)未經教育局同意或考取與教學無關之系所前往就讀者,應辭教職,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並應賠償公費。
6.經同意帶職帶薪進修學位,於取得學位後,應回原校服務,其應服務年數為進修期間之兩倍。
7.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服務未期滿而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留職停薪,由教育局發給同意書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償還公費;
已服務期滿,或無服務義務者,得辦理留職停薪進修或依本要點五之規定公假進修,唯需擇一辦理,並不得中途申請變更。
8.辦理留職停薪者,至多以兩年為限,且均須在學,亦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其進修期間,不得計資。
9.擅自進修取得學位者,另依有關規定予以議處。
10.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由服務學校依[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切實初審,再依報考校院分別敘明報考者教師登記科目報考系所等列冊報局核發同意書。
11.國民小學教師參加暑期師範學院進修部進修學位,由各校自行核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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