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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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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3:26: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綜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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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綜合考試」是美國一般高等學府於授予博士學位前必經之歷程。

 

修讀博士學位者須提出博士論文,並至少在校進行兩年研究,部分學校則要求至少三年在校研習,且在第二年或第三年結束前參加綜合考試。

 

研究生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一般而言,包括口試及筆試兩項;

 

研究生必須先修滿規定之學分,通過初試及綜合考試,完成研究設計、繳交論文並通過口試,才符合學位授予規定。

 

綜合考試在我國稱之為學科考試,民國五十七年(1968)訂定的〔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及評定細則〕中規定,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包括學科考試與論文考試二種。

 

學科考試以筆試行之,不得少於三門,其不及格者得於次一學年度就其不及格之學科,申請重考一次。

 

如果重考仍不及格者,不得再行申請重考。

 

凡未經學科考試全部及格者,不得參加論文考試。

 

學科考試由所在校(院)組織學科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學科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由校(院)長聘請校(院)內外與學科有關學者擔任,其中一人為所在研究所主任,並擔任主席。

 

民國五十九年修正公布的[碩士學位考試細則]中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分為學科考試、論文考試二種、學科考試,由考試委員就候選人所修學科中,指定與論文有關之科目二種以上,以筆試行之,必要時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學科考試在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末舉行。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後經多次修訂,現行學科考試由各校(院)依學校系所特質及實際需要制定並規範之,並無統一作法。

 

一般而言,學科考試是博、碩士班研究生取得學位必經的歷程,通常由學校組織學科考試委員會,由校(院)長聘請校(院)內外與學科有關學者擔任之,考試科目通常以系(所)規定必修科目與研究生專攻領域或學科為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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