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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生歷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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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3:1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監生歷事制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監生歷事制指明代國子監生的實習制度;

 

始於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

 

當時天下初定,設國子學,詔擇地方生員入學,又擇年少舉人及貢生入學讀書,命在諸司先習吏事,稱為歷事監生,為監生歷事之始。

 

惠帝建文年間(1399~1402)定下考核辦法,監生歷事成績分為上、中、下三等,考核為上等者選用,中、下等者歷事一年再考。

 

一年後考核上等者仍依上等用,考核為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就實習的性質而言,有屬於政務性質的歷事,稱為正歷,通常三個月實習期滿,聽候分發;

 

實習部門包括吏部、戶部、禮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和五軍都督府。

 

歷事屬於事務性質者稱為雜歷,實習一年期滿,聽候分發;

 

實習部門包括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或隨御史出巡等。

 

還有一種是實習半年就回監讀書的差事,也屬於雜役性質。

 

監生歷事,又稱為監生撥歷,取撥歷事之意,其原意在配合國子監的六堂制,使學校教育與朝廷銓選用人之間,有一實習、考核制度加以聯繫,立意甚佳。

 

因此,按規定監生必須在監升至率性堂,才得積分出身。

 

在英宗天順(1457~1464)以前,監生要在監十餘年,才得撥歷諸司,其後由於監生積滯、人數眾多,便將撥歷的資格放寬,每年挑選優秀的監生馬上撥歷。

 

後又以年資為撥歷的標準;

 

先以入監早晚為依據,後改以坐監(即實際在學)長短為憑。

 

諸生為了互爭年資;

 

而各引條例,互爭不已,甚至將存省、依親、在家等的時間都計入「坐堂」之數,朝廷也將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一一列入精核。

 

然而公文往返,紛擾不已,弊端甚多,歷事資格之核定,始終沒有固定的標準。

 

到了孝宗弘治八年(1495),在監監生銳減,而等待吏部銓選的多達萬餘人,有人十餘年還沒有職務。

 

及至世宗嘉靖十年(1531),在監監生不到四百人,而諸生歷事的名額卻有上千,於是奏請增加貢生員額,並確實執行歷事的時間。

 

治至穆宗隆慶(1567~1572)、神宗萬曆(1573~1620)之後,學校積弛,一切規定徒具虛文而已。

 

思宗崇禎年間(1628~1644)雖有種種振弊之法,如復行積分法、以貢選為主流、歷事惟視等第,無論正雜、實習居下等回監再讀等,然當時監規頹廢已久,無從振作。

 

國子監六堂、積分、撥歷一貫的制度,遂名存而實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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