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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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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2:5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辯模式

 

AdversaryMode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對辯模式係指由歐文斯(T.R.Owens)與沃爾夫(R.L.Wolf)所倡導之教育評鑑途徑。

 

此模式係由司法審判的啟示衍生,因此又稱為司法評鑑(judicialevaluation),將司法審判的組織和程序,應用到教育評鑑上。

 

在教育評鑑中,可以成立對立的原告與被告的正反團體,令其對同一問題,呈現不同的主張。

 

本諸真理愈辯愈明的假定,對辯式的教育評鑑能提供決策者所需的資訊。

 

對辯式評鑑模式的設計是將教育事件代替訴訟事件;

 

兩個對立但勢均力敵的小組分別對某一課程方案或教育問題採取正反兩面的立場,代替原告和被告律師;

 

有利和不利於該教育事件的人事物,代替證人證物;

 

協調者代替聽證官,裁判代替法官,審查小組代替陪審團,評鑑代替審判,贊成與反對代替有罪與無罪。

 

對辯式評鑑模式的實施程序,包括計畫和聽證兩階段:1.計畫階段:旨在產生爭論問題,並進而選擇爭論問題,以準備辯論。

 

對辯雙方分頭去蒐集課程方案的有利和不利資料,雙方探討所有蒐集到的資料以完成對辯之準備。

 

2.聽證階段:召開聽證會議之前,由每一評鑑小組彼此審閱主要的論點,並在聽證官協調下,建立聽證規則和程序。

 

由聽證官宣布聽證會開始由正反兩方輪流報告、舉證、反駁、盤問、兩方各作結論,並由審查委員報告,或與旁聽者公開討論聽證過程,其過程可以公開利用電視傳播,以提供課程決策人員或課程設計人員依對辯雙方提出之各種證據,作成相關決定。

 

此模式可適用在許多教育決策上,如探究新舊課程之價值、選擇新教科書、評估革新方案與現行制度之相合性、揭示同一資料之不同解釋等。

 

其優點包括促成教育政策的公開討論,採取獨特的口頭報告形式,提供各種可用資料,促進評鑑工作的評鑑。

 

對辯式評鑑雖然可以分析複雜的教育問題,呈現正反兩方的觀點,促進教育問題的廣泛而深入的了解。

 

然而事實上要找到勢均力敵的對辯雙方實屬不易,而且決策者難免有偏見、做成錯誤判決,對辯雙方的求勝心態會阻礙理解,對辯雙方言辭犀利與否常會影響裁決,對辯式由於人員組織和資料蒐集工作加倍,其費用也相對提高,因此有執行上之實際困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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