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巡迴教學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實施巡迴教學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六月公布,全文計十五條;
明文規定各地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二個以上之地點設置巡迴教學班,由一個教員巡迴施教:(1)區域遼闊,村落星散,交通不便,兒童不易集中者;
(2)地方貧瘠,人口稀疏,無力設置學校者;
(3)附近學校學額已滿,無力擴充,失學兒童未能盡量容納者;
(4)兒童因交通及生活或職業關係,不能全日或半日就學者。
巡迴教學班分兩種:(1)長期集合者:每鄉村或適中地點設置一班,學額須在十五人以上;
每班兒童數不滿二十人者,一教員至少教學二班;
兒童全日或上、下午半日在校,教員來校時,由教員直接教學或考核,教員離校時,由導生領導自動學習。
(2)臨時集合者:每鄉村或適中地點設置一班,學額約五人至十五人,一教員至少教學三班;
平時兒童各自分散,至規定時間集合,由教員來班教學,或由導生領導學習。
實習巡迴教學,應先調查當地情形及設班地點,並確定設班辦法及施教時間與次數。
巡迴教學以每班每日均得巡迴施教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當地情形,採用間日巡迴施教制;
其每班施教時間之長短,視路途遠近及班級多寡酌定之。
巡迴教學班之課程,以依照短期小學班課程辦理為原則,但得視地方需要,參照普通小學課程辦理。
實施巡迴教學區域內之學董、助理學董、保甲長及熱心教育之人士,均應協助巡迴教員籌借公共房屋或民房為設班處所。
巡迴教學班之桌椅等設備,以由兒童家庭各自借出或借用公共所有物件為原則,不拘形式;
遇必要時,得酌量購置。
又巡迴教學班遇必要時,得採用巡迴教學車或教育箱等工具。
而巡迴教學班之教員,應遴選教學成績比較優良者充任之;
於實施巡迴教學前,並須予以相當訓練。
此外,巡迴教學班應各訓練年長優秀學生為導生,於教員不出席時,領導兒童自習,並協助教員處理教學及訓導上之事務。
巡迴教學班之教員,對於兒童學業,應注意考核,並須於每學期終了時,舉行學期測驗。
另巡迴教學班施教結束之期間,以所採課程教學完畢為標準;
結束時考查成績及格者,得給予證明書,以曾受短期義務教育論。
至於巡迴教學班經費,於各縣市教育經費項下撥充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